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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标错价格 已付款就应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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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标错价格 已付款就应出货
NOWnews – 2015年1月27日 下午2:45
记者王鼎钧/新北市报导
网络商品标错价格的消费纠纷时有所闻,新北市消保官27日表示,依据经济部所订规范,
业者可于消费者下单后2日内以“商品标错价格”作为正当理由拒绝收单;但业者如果收
了货款,就不能拒绝收单而须出货。
日前有消费者向新北市府法制局消保官投诉,说他透过奇摩网络商城购买一台日本原装电
冰箱(日立变频六门冰箱RSF62EMJ),当下刷卡新台币24,900元完成付款,隔两日业者致
电消费者说明因为商品标错价,订单已被取消不再出货给消费者。
消费者认为,业者于网络上陈列之商品标示价格,即是有意销售该商品,消费者既然下单
购买也刷卡付清价款,业者岂可随便违反契约拒绝履行,认为非常不合理遂向消保官申诉
。
消保官进行协商会议,业者于会中表示该电冰箱的进货价就要59,000元,业者不可能赔钱
卖给消费者,倘若消费者仍有意愿购买,业者愿意用进货价格卖给消费者。但消费者表示
口袋预算不足,而该价格跟网络上查到的销售价格相较无几,业者根本没有诚意解决。因
双方协商并无共识,致使协商不成立。
消保官表示,网络业者对于网络商品标错价格的处理方法,各家各有不同,通常业者都能
以优惠的退让价格寻求双方谅解。而主管机关经济部订有“零售业等网络交易定型化契约
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让业者有所遵循。
消保官进一步指出,电子商务业者透过提供线上刷卡或电话刷卡的服务,使消费者可以很
方便的利用网络或电话,将信用卡相关资讯提供给电子商务业者作为支付款项方式,但消
费者是否因此即认为已符合前述但书“已付款”之情事?
经消保官邀集9家发卡银行到府说明,并查核知名线上购物网业者的定型化契约后,基于
衡平消费者权益之保护与电子商务之习惯,针对业者在善意且不得已的情形下发生库存商
品临时不足,或标错价格而无法出货之情形,业者应该先行取消或者停止向银行之请款作
业,并通知消费者取消订单。
假如业者在消费者刷卡之后,已经向银行确认交易并收取货款,消费者即为“已付款”状
态,业者就不应该片面取消订单,造成消费者权益上的损失。
北市府要求消保官,针对此类心存侥幸的业者严格执法,必要时督促网络平台业者撤除其
网络店面,以落实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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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Kqu8
5.备注:
怎么上面写新北市府,到了下面就变成北市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