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遇到精神异常的人疯狂报警该怎么办?

楼主: dec16 (新生代幽默大师)   2015-01-27 00:17:00
前方道路出现了分歧,你的选择是:
1.寻求大法师替他做法(X)
2.寻求自己内心的平静(X)
3.寻求相关单位紧急处理(O)
※ 引述《pemit (城拔比)》之铭言:
: 是这样的..
: 我家这条街上有一个女孩(应该是女人卅几岁了), 因为前几年被一个小开始乱终弃
: 之后, 经过了一两年疯狂的自杀. 去了医院一趟回来. 沉寂了一段时间. 后来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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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发生了一些事情, 也无辖去管她了. 最近也不知道怎么了, 从街头到巷尾她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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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街头报到巷尾, 地方上的管区也没办法, 因为是110 勤务中心交办下来的, 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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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登门了解一下情况. 刚刚好死不死我就遇到管区来我家, 说我放音乐太吵. 问题
: 是我根本就没有听音乐, 连电视都没开. 警察来这边晃了一下也很无奈.
: 如果每天这样搞, 难道没办法反制吗? 还是上法院然后强制治疗? 可是看起来附近
: 邻居好像习惯成自然了 =..=" 有好方法吗??
这位居民的状况,依据"精神卫生法"的定义来看,
第 3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绪、知觉、认知、行为等精神状态表现异常,
致其适应生活之功能发生障碍,需给予医疗及照顾之疾病;其范围包
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瘾、药瘾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精
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会人格违常者。
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然后依照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 29 条
病人或有第三条第一款所定状态之人之保护人或家属,应协助其就医。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知有前项之人或其自由受不当限制时,应主动
协助之。
以及
第 32 条
警察机关或消防机关于执行职务时,发现病人或有第三条第一款所定状态
之人有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者,应通知当地主管机关,并视需要
要求协助处理或共同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即护送前往就近适当医
疗机构就医。
民众发现前项之人时,应即通知当地警察机关或消防机关。
依照上述规定来看,平时可以寻求所在县市的主管机关来协助就医,以稳定病况
或者是在管区先生上门来关心的时候,告知他有过去的自杀经验,
由警察机关来判断有没有该居民有伤害他人或自己的可能性来强制就医。
其实就原文的描述来看,应该是原本有固定在就医,
只是可能家人疏忽了,导致这状况发生,
多数的病患如果有定期用药以及回诊,
病情都可以获得稳定控制,
遇到这种情况,建议还是发挥关心别人以及关心自己的精神,
通报相关单位处理,才能让大家的权益都可以获得保障。
作者: Benbenyale (想讓貝魯君更爽♥)   2015-01-27 00:19:00
还是自保先
作者: alaskaxiv (同じ星が见たい)   2015-01-27 01:04:00
推认真
作者: r010500 (图书馆的国考虫)   2015-01-27 01:09:00
都列那么多法条了 行政执行法也列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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