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omainT (DomainT)
2015-01-25 17:57:21有个重点:
就是现在法规里,紧急时,可以口头跟检察官请求核准即可,事后再
请法院追认。
1.那在这检讨报告中所提到关于申请监听这部份是用“一般程序”还是
用上面所说的“紧急程序”?
2.如果是用“紧急程序”,那这次的紧急申请,到申请下来,共花多少
时间?为什么会时间长到让柯P觉得很久?
补充相关法令: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第 6 条
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删略。。。,为防止他人生命、
身体、财产之急迫危险;或有事实足信有其他通讯作为前条第一项犯罪
连络而情形急迫者,
司法警察机关得报请该管检察官以口头通知执行机关先予执行通讯监察。
法院应设置专责窗口受理前项声请,并应于四十八小时内补发通讯监察书
;未于四十八小时内补发者,应即停止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