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苹果日报
2.完整新闻标题:
人渣文本:道德谴责与网络霸凌的界线
3.完整新闻内文:
进入新媒体的时代后,人人取得公众的发言权,因此产生了大量“网络霸凌”的案例。这
个名词通常是指新闻事件发生之后,网络使用者针对少数当事人进行铺天盖地的批判,甚
至以实质的行动来予以“惩戒”的状况。
日前有中学生跳楼案件,媒体指称是因当事人私购手机而与家人发生争执,但亦有小道消
息认为是被同学霸凌所致。因为校方处理态度无法回应公众要求,因此网友大举出动,想
找出传说中的“小霸王”好好教训一番。
另一则新闻是两位少年殴打老街友,网友也发动人肉搜索逼这两人道歉,尤有甚者,还跑
去少年家的堵人,要他们给个说法。
这种兴起于网络的行为举著正义大旗,的确有长期无法获得援助的受害者因此获得正义,
但有时实在过头,小事也被吵得像是共匪打来一般严重。“道德谴责”一不小心就会变成
“网络霸凌”,这之间的界线该如何拿捏呢?
有些人主张讲一讲可以,但跑去骚扰加害者的人身与住居就不行。可是有时讲一讲就可能
逼死人,相对来说,有时骂半天,对方只要脸皮够厚,那也不痛不痒,必须造成一些实质
生活压力才行。
有种主张认为逼对方道歉即可,道歉的程度嘛,就依社会道德常识。
可是大家心中的“社会道德常识”并不一致,有些人认为出来点个头,说对不起,意思到
了就好,也有些人则要求跪地流泪。有人认为受害者或家属接受道歉就可以,有人则主张
要道歉至让社会上多数人满意为止。哪种观点是对的?
这种标准或程度的问题看来极端复杂,但我认为并非无线索可解。网络仍然是一种人类行
动的模式,旧有的伦理学知识仍能解开其中的一些困境。
我们在大学教伦理学时,会花很多心力谈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两者最关键的差别,就是法
律的处罚有强制力,可以罚你钱,把你抓去关。而“道德”的处罚,则通常只有言语谴责
,顶多加上内在良心的压力。相较之下,“道德”的确是逊了一点,许多学生对于这样的
惩罚力道都相当不满意。
但进到网络时代以后,言语谴责的力量大幅上升,比起抓去关、罚钱,网络的群起批判的
威力甚强,和处罚越来越轻的“法律”相较,可能还更有“一报还一报”的效果。
但这不代表此类行为就是对的,因为“报复”并不是一个良善的行动理由。“报复”通常
能满足情绪需求,徒增实质伤害,缺乏具体的价值增长。跑去“让小霸王尝尝被霸凌的痛
苦”就是这种例子,他霸凌人是错的,你跑霸凌他也会是错的。
但除了法律部份之外,类似案子中的错误都需要某种道德解决,那该怎么做呢?
通常来说,我们社会能够接受的“道德谴责”,应该是指出对方的道德错误,并且在他表
达相对于其行动的歉意与反省之前,透过社会关系施加压力。像是抵制与其有进一步的沟
通。
但什么是相对于其行动的歉意?要由谁来认定?前面提过这是个难解的问题,每个人的标
准都不同,也无法找到简化、客观的原则。
我的建议是,当特定社会事件由少数人的恩怨转变成为“大众议题”(像是前述的两个事
件),你就应该采取“公共议题”的思维与行动模式来处理。
“公共议题”和“大众议题”不同,后者是大家讨论的新闻事件,可能包括了社会新闻、
影视八卦和运动赛事。公共议题则设及了我们共同生活的领域,通常会有一定的政治性。
面对政治,我们目前已有的共识,是学习与不同意见者沟通,整合彼此看法,而不单只是
个人情绪的舒发。
当“大众议题”从私下嘴砲转为集体行动时,那最好还是采用面对“公共议题”的态度。
参与者应该参考各方意见之后再行动,不要自己“摸著良心”就暴冲。
透过对于事件的讨论,参与者可以建构出专属于该个案的共识标准,就能站在这共识之上
来采取行动。
就像那两个打街友的少年,经过讨论后,舆论基本上认为其中一位的道歉已可以对应其不
当行为,“可以放过他一马”。但另一位显然和社会期待有不小落差,应有更进一步的表
态。
相对来说,在另一个案子里,知识份子正努力将批判的焦点集中在校方的责任,而不是“
小霸王”个人。那毕竟是小孩,和他赌气,你也只是个“中二”。他需要的是教育,而不
是发泄式的责骂与惩戒。校方主管都是成人,要求他们做出正确回应比较重要。
我们之所以要对社会事件进行道德议论,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个人目的,不是“讲
爽的”、“无聊杀时间”,而是希望这类行动可以让我们的社群运作机制更加良善,能顺
畅的往前迈进,进而追求卓越。
许多群众激情配合演出的事件,其实只是小罪小恶,不用大家都重装上阵。那什么事才需
要重装上阵?
当然是“公共议题”。那些和我们生活空间相关,牵涉到不特定他人的议题。所以追打小
霸王,不如追击教育体系。责骂打人少年,不如思考街友的存在与需求。
网络群众可以发挥巨大的力量,那当然就该拿来做大事,如果只是用来处罚一两个小屁孩
,基本上就先犯了“浪费”的道德错误了。
所以,别只拿大砲打小鸟,我们有很多大秃鹰满天飞呢。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50125/547825
5.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