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itle2002 (大叔)》之铭言:
: 看了一下新闻 柯P要讲的应该是 警方跟检方问题
: 并非向法院声请监听票采登记制
: 现行刑事诉讼法 检察官才是侦查主体
: 警方办案要把资料交给检方审查后经过检方同意
: 才能向法院声请强制处分
: 这样会拖累了第一线警方办案效率
: 从国外例 不少都采双侦查主体 就是检方跟警方能独立办案
: 采登记制应该是向检方登记后 然后直接向法院声请处分书
: 大概可以节省审查时间 (监听 搜索折合起来时间上浪费不少)
: 不过要检方放弃审查 难度是颇高的 哈~
刑诉的主体是检方,警方只是工具,
但是破案的关键却是警方,检察官通常是吉祥物,
而申请监听是由检方向院方申请,而非警方,
因此在刑诉检方才是真正握有实权,而又不用奔波的大老爷,
所以柯才会向法务部协调
然后大家争议的先斩后奏,其实是法有明文的,而非柯乱搞出来的,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第 6 条
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删略。。。,为防止他人生命、
身体、财产之急迫危险;或有事实足信有其他通讯作为前条第一项犯罪
连络而情形急迫者,
司法警察机关得报请该管检察官以口头通知执行机关先予执行通讯监察。
所以,只要嫌犯所犯罪名符合通保法第6条,且有急迫性,
检方是可以允许警方先斩后奏的,
但要法院补认,否则就立即停止监听。
详细条文可以去抓全国法规数据库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