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柯P认为往后警方监听要采登记制

楼主: nodavirius (大魔道师)   2015-01-25 12:21:33
※ 引述《title2002 (大叔)》之铭言:
: 看了一下新闻 柯P要讲的应该是 警方跟检方问题
: 并非向法院声请监听票采登记制
: 现行刑事诉讼法 检察官才是侦查主体
: 警方办案要把资料交给检方审查后经过检方同意
: 才能向法院声请强制处分
: 这样会拖累了第一线警方办案效率
: 从国外例 不少都采双侦查主体 就是检方跟警方能独立办案
: 采登记制应该是向检方登记后 然后直接向法院声请处分书
: 大概可以节省审查时间 (监听 搜索折合起来时间上浪费不少)
: 不过要检方放弃审查 难度是颇高的 哈~
刑诉的主体是检方,警方只是工具,
但是破案的关键却是警方,检察官通常是吉祥物,
而申请监听是由检方向院方申请,而非警方,
因此在刑诉检方才是真正握有实权,而又不用奔波的大老爷,
所以柯才会向法务部协调
然后大家争议的先斩后奏,其实是法有明文的,而非柯乱搞出来的,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第 6 条
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删略。。。,为防止他人生命、
身体、财产之急迫危险;或有事实足信有其他通讯作为前条第一项犯罪
连络而情形急迫者,
司法警察机关得报请该管检察官以口头通知执行机关先予执行通讯监察。
所以,只要嫌犯所犯罪名符合通保法第6条,且有急迫性,
检方是可以允许警方先斩后奏的,
但要法院补认,否则就立即停止监听。
详细条文可以去抓全国法规数据库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5、6条
作者: DomainT (DomainT)   2015-01-25 12:24:00
我觉得柯对登制记的详情还没说清楚,我看新闻他的意思是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5-01-25 12:24:00
原来如此
作者: DomainT (DomainT)   2015-01-25 12:25:00
流程简化,看能不能让原本漫长的程序更快一点。
作者: BDG (毕帝姬)   2015-01-25 12:26:00
难得蠕动 别这样好吗
作者: DomainT (DomainT)   2015-01-25 12:27:00
照原PO的说法,其实本来的程序就可以这么做?
作者: kenro   2015-01-25 12:27:00
同楼上所说 其实别扯远在那边先批人权如何 现行本就可解决
作者: DomainT (DomainT)   2015-01-25 12:29:00
反正如果现行法就可以做,那这话题就不用再炒了
作者: bjoe (人生多变)   2015-01-25 12:29:00
通常要听谁的电话必须要跟案情有关~~要呈给检察官批准
作者: kenro   2015-01-25 12:34:00
主要在海中捞出陈福祥的电话是很有难度与耗时间 后还做公文
作者: DomainT (DomainT)   2015-01-25 12:34:00
所以重点就是 ===多个检察官这关比较有人权吗?===如果民意认定是没比较有人权,那检察官这关确实可省略另外这件事牵涉全国,我看真的要改成,也是要好几年我觉得省掉检察官这关ok,但法规要“限期追认”。
作者: andy89202033 (89202033)   2015-01-25 12:38:00
我认为多一个检察官确实是比较有人权阿
作者: DomainT (DomainT)   2015-01-25 12:39:00
限定一但法官开始上班,你就必须在一天之内送件,没做到就严办
作者: fisikiki   2015-01-25 12:41:00
柯p讲的跟现在做法 还是有点不太一样 柯p是为了破案 不
作者: DomainT (DomainT)   2015-01-25 12:42:00
其实也可以这样,警方随时送件法务部,法务部从全国找一
作者: fisikiki   2015-01-25 12:42:00
是为了紧急危险 硬要随便扩大解释会伤害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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