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ofi0916 (1124.2)》之铭言:
: 立法院院会昨三读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增订立委卢秀
: 燕提案的儿少不得超过“合理时间”持续用3C产品,致有害身心健康,情节严重者,可处
: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者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锾。至于多少才算“合
: 理时间”?则授权卫生福利部明确定义。
: 张秀鸳则认为这是“很先进的立法”,虽然“宣示性大于实质性”,但可让执行机关执法
: 有据,对民众亦能产生吓阻作用。
整篇新闻看完,这条法的立意是什么? 未来给托婴的父母有证据去告保母吗?
还是给阿嬷去警察局告自己孙子,请警察抓走自己孙子的方法?
用途不明确,实行有困难 不得超过“合理时间”持续用3C产品
所谓3C指的是电脑 (Computer), 通讯 (Communication),
消费性电子 (Consumer Electronics)
所以以后我在路边看到有屁孩讲电话讲超过30分钟我就可以请警察对他开罚吗?
所以以后我看到有屁孩盯着电视机看时,就可以打电话叫警察来开罚吗?
以后我能带着我家屁孩去咖啡厅、书店待30分钟后打电话给警察
叫警察开罚咖啡厅、书店使用音响破坏我家屁孩听力吗?
以后我能带着我家屁孩去百货公司、市政府、参观总统府吹冷气30分钟后打电话给警察
叫警察开罚百货公司、市政府、总统府他们给我家屁孩吹了30分钟冷气吗?
难道这些不明订清楚,然后要授权给卫生福利部来决定何谓3C产品?
一个国家竟然有可能把何谓3C产品的定义沦落给卫生福利部定义,那要科技部干麻
那立法院要不要立法决定,为了国人健康着想
65岁以上老人每天没躺在床上睡觉超过8小时就不准下床?
虽然我们无法实际执行,但是
: 张秀鸳则认为这是“很先进的立法”,虽然“宣示性大于实质性”,但可让执行机关执
法
: 有据,对民众亦能产生吓阻作用。
立法院要不要决议,立法委员每个会期必须通过1000条法案或修正案?
: 张秀鸳则认为这是“很先进的立法”,虽然“宣示性大于实质性”,但可让执行机关执
法
: 有据,对民众亦能产生吓阻作用。
这整个立法莫名其妙嘛!
KMT的不分区立委是不是过太爽,卫福部司长是不是做太爽?
怎么会把整个国家的人民搞得有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