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性骚缓起诉不得任保母
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50123/20150123830253.html
中央社-2015年01月23日 下午17:57
(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23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
法部分条文,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骚扰罪,经缓起诉处分或有罪判刑确定,不得任居家式
托育服务提供者。
依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及管理办法规定,曾有性侵害、性骚扰、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经有罪判决确定、罹患精神疾病或经认定身心状况违常者,应驳回其提供托育服务申请。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增订,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骚扰罪、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罪,经缓起诉
处分或有罪判决确定者不能担任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儿少机构或课后照顾班负责人或工
作人员。
不过,未满18岁者,触犯中华民国刑法中与未满14岁、16岁者性交罪者不在此限。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王育敏表示,过去犯性侵害或性骚扰都要有罪判决确定才不能担任保
母,但有些缓起诉案例对儿少有不当行为,当保母有很大疑虑,明文入法排除可保障受托幼
童人身安全。
她在法案初审时说,现行法律性侵害也包含“两小无猜”状况,这和恶意侵犯不同,排除未
满18岁、因两小无猜而触法者。
有鉴于娃娃车超载事件频传,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明定,以未经核准或备查车辆载运学生、
超载、未配置符合资格的随车人员的学校、补习班或课后辅导中心负责人,可处新台币6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并命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