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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虐待动物致死可重判1年徒刑
立法院今天下午三读通过《动物保护法》修正案,将虐待动物的行为都提高罚责,动物饲
主故意使动物受伤,导致动物肢体残缺、器官受损或死亡,罚则从现行10万元到50万元罚
锾,改为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10万元到1百万罚金。故意使动物受伤,即
使动物未达肢体残缺或器官受损的程度,也可处1万5千元到7万5千元罚锾。修法也新增,
若是过失使动物受伤,或是饲主没有好好照顾动物,例如没有提供充足的食物跟水,或是
牢笼不够大、绳炼不够长,或是长期让动物在密闭空间内,也可以处5千元到1万5千元罚
锾。
若非动物饲主,依现行《动保法》规定,必须是恶意、无故骚扰、虐待动物才开罚,修法
后删除“恶意、无故”,只要骚扰、虐待动物,就会开罚,罚则比照动物饲主。
此外,台中市天马牧场的河马“阿河”上月底因重摔死亡,凸显阿河这类供娱乐为目的的
动物无法可管的窘况,《动保法》修法后,新增“展演动物”相关规定,展演动物业者若
未依法申请执照,可罚3万元到15万元。
现行《动保法》规定,流浪动物收容于动物收容处经通知或公告逾12日而无人认领、认养
或无适当之处置,依法可宰杀,这故事被拍成纪录片《十二夜》。国民党立委王育敏原本
提案,收容所内的流浪动物必须经兽医师检查有法定传染病,严重影响人畜建康才可宰杀
。但王育敏的提案未获支持,三读通过的《动保法》修法仍维持,流浪动物在收容所内12
日内无人认领,得予以宰杀。王育敏解释,若现在贸然实施,恐让收容所内狗满为患,因
此给农委会跟地方政府2年过渡期,2年后就必须取消“12夜的规定”。(何哲欣/台北报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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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重判"一年会不会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