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妻替小王口交…夫告通奸告不成 只因没

楼主: blue155305 (勇者胖虎)   2015-01-22 01:10:43
※ 引述《brokenback3 (3)》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Nownews
: 2.完整新闻标题:
: 妻替小王口交…夫告通奸告不成 只因没“性器接合”
: 3.完整新闻内文:
: 社会中心/新竹报导
: 明明就已经抓到妻子替小王“口交”了,丈夫怒告通奸却告不成,只因为他们“性器未结合
: ”。
: 一名家住新竹县的男子,和33岁的妻子结婚13年,日前怀疑她外遇有“小王”,而且还把对
: 方带回来家里幽会,因此在客厅装设针孔摄影机。不料真的在去年5月时,果然录到妻子在
: 自家客厅里,她替小王“吹箫”的画面,一怒之下对妻子和小王提告通奸。
: 但根据《自由时报》报导,检方侦办后,指出在1999年4月《刑法》总则修正时,增订修正
: “性交”的定义为“以性器进入他人性器、肛门、口腔或接合的行为”。目前对于通奸罪的
: 成立认定,还是限定于传统的“性器官的接合”,男子提出的口交监视画面,并无法构成通
: 奸罪要件,最后全案仅能以不起诉处分。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www.nownews.com/n/2015/01/20/1580884
: 5.备注:
: 互相69无罪
法律系的学生都知道
在民国88年修正了性交的定义以后,刑法239条的通奸一词并没有随之修正,
这个问题不论是在学界或者是实务界都存有很大的争议性,姑且先不讨论除罪化议题
许多非法律系的乡民们都有提到,口交无法成立通奸罪根本背离社会价值通念。
没错!讲到背离社会价值通念,法律系的学生们大概没几个能反驳这样的论点。
下面小鲁我提供一点观念给大家参考参考。
检视这个法律问题要从三个方面去思考
1.立法者(立法委员)
2.最高法院的见解
3.法官的见解
先说1.
民国88年修正性交定义后,还顺手把221条的“奸淫”一词给修掉换成性交
但是,为什么不顺便把楼下的239条也修掉?我国刑法大家甘添贵老师在其
著作中〈妨害婚姻与口交通奸〉有提到,不修掉的原因是因为立法者刻意
的不修改,所以不应该把通奸与性交一体适用才是正确的,当然这并不表示
甘老师喜欢这种解释方式,只是这是法学解释方法上的限制,而甘老师本人
怎么想,在此不妄下评论。
要怎么解决呢? 我个人是认为,只要随便一个立法委员绿光罩顶,就会马上
改了。
2.3两者要一起讲
稍微懂法律的人都知道,在实务上最高法院的判例就是下级法院的圣旨,而
通奸到底怎么解释,来自于民国22年的最高法院判例见解(22年上字第2986
号),采“性器官接合说”,也就是大家所看到的解释,口交不算,因为嘴
巴不是性器,所以,法官会这样判真的不是承审法官喜欢这样,而是不得不
这样。
而这个民国22年的古董,在还没有被废掉之前还会继续被采用。
最后 把1.2.3加在一起,就是这则新闻
关于判例制度与对最高法院的批评
可以去找找
大法官许宗力.大法官林子仪的文章
还有,近几年很有名的
桃园地院法官 钱建荣
台北地院法官 林孟皇
都是大砲型的,文章非常犀利
作者: nadekowang (库特わふ)   2015-01-22 01:13:00
作者: arnold3 (no)   2015-01-22 01:14:00
老婆帮人含一下又不会怀孕 不用把通奸无限上钢
作者: turorach (土魠雷丘)   2015-01-22 01:15:00
专业给推,不过觉得除非通奸除罪化,要不然简单就成立
作者: ssaw5166 (四季伪五六)   2015-01-22 01:15:00
作者: jyekid (会呼吸的痛)   2015-01-22 01:16:00
以后要叫通性交
作者: goodevening (小玮柏)   2015-01-22 01:31:00
最主要是通奸告刑事真的是浪费资源,告民事就可解决一切,现在大家都希望通奸除罪回归民事,自然构成要件抓的很紧
作者: cool10528 (好芹)   2015-01-22 01:38:00
不如以后意淫也判通奸
作者: rock666 (rock666)   2015-01-22 01:41:00
这样的话互相猥亵都没事了耶 那干嘛不之接除罪化
作者: yspen (国境之南奇幻旅程)   2015-01-22 01:43:00
不然以后老婆去餐厅含汤匙都说是通奸好了
作者: kugga (ン・ダグバ・ゼバ)   2015-01-22 05:59:00
老二不小心滑进别人老婆的嘴巴啦 不喜欢拔出来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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