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这是明显规避个资法囉
好 那我问这一条看大家怎么看待
第 27 条
非公务机关保有个人资料档案者,应采行适当之安全措施,防止个人资料
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指定非公务机关订定个人资料档案安全维护计画
或业务终止后个人资料处理方法。
前项计画及处理方法之标准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定之。
站方可以说保管三年内 有什么安全措施?
再来
第 3 条
当事人就其个人资料依本法规定行使之下列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
限制之:
一、查询或请求阅览。
二、请求制给复制本。
三、请求补充或更正。
四、请求停止蒐集、处理或利用。
五、请求删除。
请问站方 这条是不是被立法委员删除了
不然我看来看去
怎么站台规定大于法规
批踢踢何时变得这样伟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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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msgcat (猫猫)》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SYSOP 看板 #1KlYWRe1 ]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 SYSOP
: 标题: [公告] 使用者条款 2.0
: 时间: Tue Jan 20 18:04:07 2015
: 各位亲爱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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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了与您的使用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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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于此公告,
: 您应仔细阅读。
: 本文将公告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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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会有新的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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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能继续使用本站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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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影响言论自由以及本站营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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