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使用者条款 2.0

楼主: doggy1985 (火锅人)   2015-01-20 18:48:39
所以这是明显规避个资法囉
好 那我问这一条看大家怎么看待
第 27 条
非公务机关保有个人资料档案者,应采行适当之安全措施,防止个人资料
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指定非公务机关订定个人资料档案安全维护计画
或业务终止后个人资料处理方法。
前项计画及处理方法之标准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定之。
站方可以说保管三年内 有什么安全措施?
再来
第 3 条
当事人就其个人资料依本法规定行使之下列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
限制之:
一、查询或请求阅览。
二、请求制给复制本。
三、请求补充或更正。
四、请求停止蒐集、处理或利用。
五、请求删除。
请问站方 这条是不是被立法委员删除了
不然我看来看去
怎么站台规定大于法规
批踢踢何时变得这样伟大了
本文同时转录到SYSOP板
※ 引述《ymsgcat (猫猫)》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SYSOP 看板 #1KlYWRe1 ]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 SYSOP
: 标题: [公告] 使用者条款 2.0
: 时间: Tue Jan 20 18:04:07 2015
: 各位亲爱的使用者:
: 本站为因应社会变迁以及新时代的需求,
: 变更了与您的使用者条款,
: 本版本新进使用者已于注册时同意,
: 但并非所有使用者已了解。
: 特于此公告,
: 您应仔细阅读。
: 本文将公告一周,
: 一周后您的进站画面,
: 将会有新的同意书,
: 您必须同意本使用者条款,
: 方能继续使用本站的服务。
: 本次使用者条款变动的重要内容为:
: (1)将本站与本站管理者作定义上区分,
: 二者对于各管理范围将取得您不同程度的授权。
:
: (2)本站将取得您的授权,
: 而得将您上传的资料转授权为非营利之使用。
: (3)为避免多重帐号认定困难,
: 以及于司法检警机关合法有权之调查时配合提供资料,
: 我们将于您停止使用本站服务后,
: 保留您之各项帐号资料,
: 最久长达三年。
: (4)若您利用各种方式威胁、恐吓其他使用者,
: 致影响言论自由以及本站营运时,
: 本站将永久终止您之使用。
: 以下为使用者条款的最新版本,
: 将会公告在 Announce 板、 SYSOP 板、SYSOP 板精华区:
:
作者: ineedadvice (authenticity)   2015-01-20 18:49:00
你谁ㄚ
作者: LFD (坏掉的LED)   2015-01-20 18:49:00
这算回复公告吗?
作者: GoodElephant (翊今寶寶,說你好。)   2015-01-20 18:50:00
回公告 赞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1-20 18:50:00
好被调查阿 不是说了 人家在教育部的管辖下不是?
作者: XDXDXDXDDDDD (好笑ㄇ ⊙o⊙)   2015-01-20 18:50:00
侯~~~
作者: drigo   2015-01-20 19:10:00
依现行个资法规定, 的确不想再上站使用时, 可以要求站方删除个人注册资料
楼主: doggy1985 (火锅人)   2015-01-20 20:01:00
干 没人理解这里头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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