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isbpmtw (cisbpmtw)》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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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苹果日报
: 闯红灯走斑马线 男被撞仍获赔194万
: 2015年01月16日12:39
: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间来台,走路行经台北市南京东路公共汽车专用道,因闯红灯遭306号
: 公共汽车撞倒,肋骨断4根、右肾挫伤,共住院58天,他求偿496万元,法官认为,高男虽闯红
: 灯,但因他走在斑马线上,公共汽车驾驶仍应礼让,判大都会客运与洪姓驾驶应赔偿,但高男
: 闯红灯被撞,应自负4成过失责任,赔偿金打6折,判大都会客运与洪男连带赔194万余元
: ;仍可上诉。
: 高男指出,自己是走在斑马线上,洪姓公共汽车驾驶却未礼让他,导致他受伤,应负起赔偿责
: 任,洪姓驾驶强调,他是正常行驶在公共汽车专用道上,也没有超速,是因高男闯红灯而肇事
: ,但坦承没有礼让人行道上的行人,愿负2成过失责任,法官认为,他应负6成过失责任,
: 判赔194万;刑事部分,洪男已遭依业务过失伤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罚金5万元确定。
: (刘志原╱台北报导)
这不算霸王条款,而是行人本来就有优先路权,
尤其是他又不是任意穿越马路,而是走在班马线上。
会有这些条文的设计,主要是保障用路人的安全。
这种法律设计其实针对一些于行动不便的身障者一种保障。
有些身障或行动不便,还是上了年纪,体力不行的人,
在绿灯规定的时间内无法穿越过马路,还在班马线上,
而号志已经变换了,则该用路人还是保有优先路权,
车辆备应该礼让,不得按喇叭催促其快速通行,
或与身旁通行原则下订定的。
台湾算很宽松了。
国外的话,号志变换了,但只要班马线上还有行人没有通行完毕,
则该路段车辆都不得超线,也不得行驶,得等他走完。
否则罚得比闯红灯还要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