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议员亮票 李婉钰等10人无罪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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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婉钰等9位新北市议会第1届市议员,在2010年12月25日宣誓就职并推选正副议长时,被
控亮票给负责监票的市议员张瑞山看,检方起诉李女等10人涉犯泄密罪,一审均获判无罪
,检方上诉后,高等法院二审今上午驳回上诉,李婉钰等10人无罪定谳。
高院二审合议庭判决理由与一审唯一不同之处,在于认定本案检警蒐证并无急迫性,却未
先经会议主席同意、也没声请法院核发搜索票,于法不合。
合议庭认为议场是行使立法权的核心场域,民意代表在议会所为议案表决或发言享有言论
免责权,不得容忍检警以侦查犯罪之名迳行蒐证,以免造成寒蝉效应、破坏民主宪政发展
,因此本案检警蒐证影带不得当成证据。
最高检察署针对去年各县市新科议员就职推选正副议场期间,通令检警监控议员亮票事件
,并考虑对先前已无罪定谳的议员亮票案声请非常上诉,请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是否构成
《刑法》泄密罪表示法律意见,高院此时未延后宣判,反以实际判决指责检警蒐证手段,
值得观察。
新北地检署2011年3月依据监控新北市议会推选第1届正副议长投开票过程的录影画面,约
谈涉嫌亮票的30位议员,其中民进党27人、国民党2人,原为民进党籍的李婉钰因错投自
己,又在议场内大动作亮票给张瑞山宣称“求助”,事后被开除党籍,是被告中唯一无党
籍议员。检方最后起诉李女等10位绿营议员涉犯泄密罪,其余18位议员认罪获缓起诉缴3
万元结案,2人不起诉。
李女等10人辩称检警蒐证角度误认他们吹干选票油墨是在亮票,并批检警未经议长同意,
又无法院核发搜索票,擅自录影录音是违法蒐证,律师团指推选正副议长非议员法定职务
,是议会内部自治事项,议员推选正副议长时不属于《刑法》的公务员。
一审认定检警蒐证过程虽有不恰当之处,但基于急迫性,对议场内公开的投开票过程录影
录音,未侵犯个人隐私或议会秘密,并指李女等10人身为公务员,确实于无记名投票过程
亮票。
不过一审认为,无记名投票是保护投票人自主意志,不受他人刺探或施压,除非法条明文
规定,例如《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禁止投票人任意揭示投票结果,以保持选票内容之
秘密性,否则投票人对自己投票内容无保密义务,投票人自愿放弃受保护而公开自己投票
意志,更无禁止之理。
一审指市议员圈选正副议长之投票内容,仅表达个人投票意向,不属于政府机关所拥有之
机密,李女等人对自身圈选正副议长的投票内容无保密义务,判李女等10人都无罪。高院
今上午宣判驳回上诉,全案定谳。10位被告议员仅李女落选,其余9人顺利连任。(黄哲
民/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