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cfrank (roc_frank™)》之铭言:
: https://www.facebook.com/tsaichengyuan/posts/913607755346818
: 蔡正元 4 小时前 ·
: 赠与税
: 赠与税是专课有钱人的税
: 有钱人的标准是220万元
: 当你有220万元以上的钱
: 转手给你的亲属
: 超过220万元以上的部分
: 就要课10%赠与税
: 赠与税课徴的SOP
: 是先假定是赠与
: 再由当事人反举证
: 为什么不算赠与
蔡委员看来对近年的实务见解不甚清楚
已经有好几个判决都指出
财产转移不能推定为赠与
例如: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819号判决的报导
https://www.ptt.cc/man/tax/D7D9/M.1034774092.A.A3B.html
摘录新闻报导的其中几段
“事情源于台中赖先生在81年提领存款,转入赖先生岳父等人帐户。国税局因此认为,
赖先生转帐属赠与行为,因此核课赖先生赠与税。”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赖先生与其岳父间并无赠与约定,
国税局也不能仅凭几笔转存资金流动,便推定此属赠与行为。
法官又引财政部84年台财税第841630947号函释指出,
国税局对于民众转存现金到亲属名下的行为,必须查明确为无偿赠与行为,
才能课以赠与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最后以判决撤销了中区国税局的补税处分。”
或是去年的这则新闻也有另一案件判决的报导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107000190-260205
明明就是国税局要举证该财产转移是赠与
怎么会变成纳税义务人举证呢?
国税局都输了一堆官司了
那个SOP是不是该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