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ilingMan (笑面男事件簿)》之铭言:
: 新闻常常看到保护动物组织去检举香肉店,请问卖香肉要用什么法去治罪?
: 我猜是因为私宰的关系,台湾好像是禁止私宰动物和贩卖
: 所以在台湾设立兔肉、狗肉繁殖场并设立合法屠宰场可行吗?
: 应该没有法律规定屠宰场不能设立兔肉狗肉的吧
: 还是说屠宰场就只有明文规定分为猪、牛、羊和禽类呢?
长那么大了
这一类的基本知识
估一下
很难吗?
请见 *****
第十二条(宰杀之限制)【相关罚则】
对动物不得任意宰杀。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为肉用、皮毛用,或喂饲其他动物之经济利用目的。
二、为科学应用目的。
三、为控制动物群体疾病或品种改良之目的。
四、为控制经济动物数量过賸,并经主管机关许可。
五、为解除动物伤病之痛苦。
六、为避免对人类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险。
七、收容于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经通知或公告逾
十二日而无人认领、认养或无适当之处置。
八、其他依本法规定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禁止宰杀前项第一款之动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项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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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宰杀犬、猫或贩卖其屠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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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贩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宰杀动物之屠体。
依第一项第七款规定准许认领、认养之动物,不包括依第八条公告禁止饲养或输入之
动物。但公告前已饲养或输入,并依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办理登记者,准由原饲主认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