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遭国税局查税 柯妈:借给孩子谁写借据

楼主: dfgtyu0000 (備用草)   2015-01-12 19:03:14
※ 引述《yoseii (yoseii)》之铭言:
: ※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铭言:
: : 苹果日报
: : 遭国税局查税 柯妈:借给孩子谁写借据
: 这个问题很简单,就是有没有赠与税的问题
: 因为是我们学理财的基本常识
: 所以我不好意思的出来点醒大家一下
: 一、亲子之间借贷,有没有借据?
: 二、亲子之间借贷,有没有 > 220 万?
: 我看看新闻报导,应该是没有借据
: 遭国税局查税 柯妈:借给孩子谁写借据
: 然后借贷金额,应该是一千万左右
: 这个都是新闻讲的,不是我随便说的
: 既然没有借据,又超过赠与免税额 220 万,就是依法课征赠与税
: 完全没有问题
: 我又找了一个判例,告诉大家我不是乱说的
: 我觉得,最近柯 P 真的一直失态
: 要放话之前拜托先找专家问清楚自己到底有没有问题
: 要跟家人借钱嘛,你好歹也搞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 写一个借据,避一下赠与税,很困难吗?
: 不然你就不要在媒体公开讲,让国税局有理由查你的税
: 如果什么都不懂,被查税,你就摸鼻子乖乖认命吧
: 不要扯国民党怎样怎样的,政治迫害杀洨的…
: 国民党两套标准,是另外一回事
: 但是不代表柯 P 你违法了,就不可以查你
: 财产之移动,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赠与论,依本法规定,课征赠与税:
: 一、在请求权时效内无偿免除或承担债务者,其免除或承担之债务。
: 二、以显著不相当之代价,让与财产、免除或承担债务者,其差额部分。
: 三、以自己之资金,无偿为他人购置财产者,其资金。但该财产为不动产者,其不动产。
: 四、因显著不相当之代价,出资为他人购置财产者,其出资与代价之差额部分。
: 五、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所购置之财产,视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赠与。
: 但能证明支付之款项属于购买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 六、二亲等以内亲属间财产之买卖。但能提出已支付价款之确实证明,且该已支付之价款
: 非由出卖人贷与或提供担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桃园讯) 李先生来电询问,其于93年11月间代理A子与出卖人B签订土地买卖契约,买卖
: 总价款为新台币(下同)5,698万元,因A资金不够,向其借款900万元,实为借贷非赠与之
: 意,为何被课赠与税?
: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以李先生案例言,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3款之规定,
: 以自己之资金,无偿为他人购置财产者,其资金;但该财产为不动产者,其不动产,应以
: 赠与论,课征赠与税。李先生自银行帐户提领900万元转存A同银行帐户,嗣A分别开立10
: 张支票给付土地价款,该土地并登记为A所有,经本局查获后通知李先生于文到10日内申
: 报赠与税。经查A给付土地价款之资金来源其中900万元确实来自李先生,又李先生无法提
: 供相关文件证实其与A之间有借贷关系存在,依税法规定为李先生对A之赠与,因该财产为
: 土地,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规定以公告土地现值为准,仍按李先生出资比率15.79%(
: 9,000,000/56,980,000)依公告土地现值16,557,600元核定赠与总额261万余元。
: 该局进一步表示,以自己之资金,无偿为他人购置财产者,应以赠与论,课征赠与税,如
: 当事人主张非属赠与,即应就其主张之事实负举证责任,以贯彻公平合法课税之目的,请
: 纳税义务人注意。
依照法律走确实是你说的啦。。。(虽然很想直接End
但大家的重点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公子犯法与"蔗"民同罪啊
作者: labawong (我们最幸福)   2014-01-12 19:03:00
作者: Reynad (Salty and Rekt)   2014-01-12 19:03:00
来人 喂公子吃饼
作者: kevin0508 (凯文)   2015-01-12 19:05:00
全民定翻国税局~~~~GOGOGO要烧到连战怜公子了吗
作者: Sirine (シリネ )   2015-01-12 19:07:00
借据立刻写就好了 日期自己压 反正有还款纪录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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