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黄国昌FB

楼主: LeeKT (線路穩定性測試)   2015-01-08 12:08:48
max006的论述使用,在有多方不同支持者的情况下,
只要选举结果不是心中所属意的参选人当选
就‘用罢免先把他拉下来再说,人可以再选’
但是我认为不可以这样假设
不可以把不投给A参选人视为当罢免提出时就会同意罢免A
用举例来表示
不可以说,当发动罢免柯文哲的时候,
当初投票给冯光远的人就一定会赞成罢免柯文哲
而且罢免流程和选举流程不一样
还要经过第一第二阶段的连署,这也削减了政党利用人数优势罢免的情况
既然选举的投票率都不可能有百分之百
那么,罢免时的投票率用选举时的得票率去推导我认为也不准确
用max006的说法来反问max006,假设你所担心的50%门槛取消掉,
国民党发动罢免柯文哲,先把他拉下来,
然后换丁守中出来补选,可能性是高还是中还是低?
※ 引述《cloudwolf (狼)》之铭言:
:推 max006: 被你指正的地方已经做了修正,感谢你的指正 01/08 05:46
:→ max006: 你讲的不同的意义,我觉得该称之为门槛 01/08 05:46
:→ max006: 在多数选项里面,赞成的可以用相对多数,但是反对的时候 01/08 05:48
:→ max006: 就应当考虑到如果3方都具有一定程度支持的情况 01/08 05:49
:→ max006: 所以罢免跟公投所需门槛不该混为一谈 01/08 05:49
:你只是做了文字上的修正 对于 问题根本的了解 却一样不知问题何在
:关于门槛:
:对于一项表决 是否要有成立的先决条件(门槛)是一个议题(1)
: 先决条件为何(门槛要订多少)是另一个议题(2)
: 当无法达成先决条件时 该如何解释表决结果又是另一个议题(3)
:这三个议题必须分开看待 但是很多人却混为一谈 包含你在内
:这篇文章点出的问题是第三个议题(3)"现行法规的不合理性"
:然而你的想法却想借由 取消门槛(1)或调降门槛(2) 来处理(3)的问题
:这种不处理根本问题的方式 一样是很有问题
:
:还有你用议员选举这种非单一选区的选举来举例
:更可以看出罢免法规对于门槛订法的可笑
:结果你非但没看出 反而以此为例 实在是~~~
:
:首先要有基本的了解
:["选举"与"罢免"代议士]是人民将权力["给予"与"收回"]的方式
:能给就要能收 所以能选举就要能罢免
:好给就要好收 给予与收回的难易度 必须相等
:因为这两件事其实是同一件事 只是从两种方向去看待与执行
:
:从你例子来看 最低档选者只要获得2047票即可
:在假设该次选举投票率为100%的情形下
:要罢免他至少需要需要3039票 这还是选举投票率在100%时的数字
:如果该次选举投票率是在65%
:那至少需要4676票才可以罢免 拜托该次选举当选人最高得票数也才3459耶
:光这点就非常不合理
:
:在罢免投票(收回)时 宣称要有3039票(25%)赞成罢免 才有代表性
:但是却在选举投票(给予)时 只要有2047票(16%)赞成当选 就有代表性
:请说明这25%跟16%的理由何在
:你家族要卖地 只要有1/6的人同意 就可以签约给某房仲代为处理
:想要解约 却要有1/4的人同意 才可以 这完全不合理麻
:以上是针对现行罢免法的门槛中议题2的不合理性做出举例
:
:再来看 赞成与反对 双方的动员与反动员
:现行罢免法将投票人数低于总人数1/2以上时 视为否决
:前面已经说过 这"视为否决"的不合理性 在这边不再赘述
:
:但是由于这个不合理的法规存在
:使得反对罢免的一方 并不需要动员到比赞成的一方还要多人出来投票 才能主张其意见
:只要"不行使权力"即可
:相对的 赞成的一方却必须 花更多的时间跟精神去动员 才能主张其意见
:这是不公平也是不对等的
:尤其是当议案选项呈现二元时
:为了满足投票率高50%的门槛
:赞成的一方必须动员到将近51%的赞成票才行 这是怎样?
:要知道在的选举中 投票是权利也是义务
:结果在现行的法规下
:反对的一方只要不履行义务就可以收割成果
:赞成的一方行使自己的权力还不够 还要出将近两倍的力量才能获得成果
:这是何等的荒谬啊~~~
作者: XYZ669538 (xyz)   2015-01-08 12:09:00
顺我者生 逆我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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