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恕删..
我有时候搞不清楚法官判案的原则在哪 ? 这案子光晒内裤要赔 30 万,看看另一个
判例:
牙医护士全裸共浴 坚称未性交判无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514/179677/
摘录内容:
法官认为,2人全裸共浴照片与书信只能证明有情愫,不能证明有性交,但2人在
公开场合亲吻、拥抱及泡裸汤,写情书表达情意,已逾越正常婚姻外男女间的社
交礼仪。
叶男另提民事诉讼索赔百万,高雄地院认定,妻不忠造成叶男精神痛苦,判偿25
万元;尤男因不知叶妻已婚,免赔。
有没有懂法律的强者来解释一下,为什么晒内裤要赔 30 万,一起洗澡免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