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某【被判刑逃亡中国】当选议员懒人包之二

楼主: olctw (k.olc.tw)   2015-01-06 10:58:57
※ 引述《pricessyo (安妮)》之铭言:
: 第一篇连结
: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20357198.A.CCF.html
: 4.当选议员后,成立了弱势关怀协会,
: 这个协会关怀弱势的方式是介入所有地方工程,
: 建商、承包商想得标?欢迎捐款帮助弱势。
: 协会拿到钱后,顺理成章作人情,实在是深谙为官之道啊...
: 柯P拜托学一下庙堂诸公从政SOP啊啊!
: 5.淡水工地的土方、预拌泥土、铝门窗等,可以去问当地业者,
: 一立方米的土方工程多少钱,不是看市价,而是要看他的脸色,
: 一般价格是四百元,但是淡水的工程建商莫名要花八百元才可以...
: 否则工地就会有黑衣人成天CD。
: 公家承包商更是怕事,黑衣人还可以报警,公家的在市政府那端就被施压惹,
: 做生意最怕麻烦,遇到这种事,没出社会也知道,一定都是息事宁人。
: 证据?请弱势关怀协会公布收支明细,一切公开透明(这不是现在显学吗XD
: 6.赖清德曾经砍掉议员的补助款,某议员则反其道而行,
: 他要求市政府将大量的补助款给特定社团,例如:长青会、社区发展协会,
: 其金额远超过一个议员的建议款,市政府不拨款?请参照上一篇第二项
: 一元预算起手式,市政府哪敢不从。
: 7.1/6(二),早上某议员将要以被告身分出庭,因为他被告了当选无效惹。
中央选举委员会新闻稿
http://web.cec.gov.tw/files/15-1000-26189,c4133-1.php
针对新北市议员蔡锦贤参选资格问题,中央选举委员会30日表示,有关蔡锦
贤之参选资格于民国99年新北市第一届议员选举时,即已提该会委员会议审
议确定,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相关规定至今未作任何修正,此届选举该会乃
依先前委员会议决议,审议其参选资格符合规定,维持该会决定之一致性,
并无不妥。
中选会指出,蔡锦贤曾因犯“预备行贿罪”经法院判刑7个月,褫夺公权2年
确定,嗣因潜逃至大陆,并于行刑权时效期满后始返国,于新北市第一届市
议员选举时,蔡锦贤申请登记参选,乃衍生有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
第4款“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规定不得登记为
候选人之适用疑义。
中选会说,该案当时经函法务部表示意见,该部认为因行刑权罹于时效而消
灭者,与单纯刑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之情形不同,应由中选会依
该规定之立法目的及文意解释妥处,或循修法途径解决。
中选会指出,该会乃提委员会议讨论并做成决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
条第4款就因行刑权罹于时效而消灭者之参选资格规定并不明确,而考量限制
终身不得参选者,以有同法第26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之情事为限,基于保障当
事人参政权,故蔡锦贤不因不得再执行刑罚而认不得登记为候选人,当时并
建议内政部修法,以资明确。惟内政部至今尚未修法。
中选会强调,蔡锦贤之参选资格在新北市第一届议员选举时即已提该会委员
会议审议确定,相关法规亦至今未作任何修正,本届选举该会乃依先前决议
审议其参选资格符合规定,维持该会决定之一致性,并无不妥。
作者: goddarn (goddarn)   2015-01-06 11:01:00
作为淡水人,我为乡亲们道歉,选出这种咖,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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