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45027
: 5.备注:
: 议员代表选民,是要有什么“自由意志”?
: 要自由意志那就不要出来选阿?
: 既然选了,就是要代表选民共识,议员个人自由意志就得放一旁。
: 连“民意代表”这四字的意思都不懂,还跟人家当什么民意代表?
: 难怪台湾一堆“自由($$)意志”和“党意志”的民代,就是没有“选民意志”的民代!
: 吴委员的逻辑也很好笑,就是台湾司法查贿选很没力,
: 所以才要修成记名投票让选民监督,看他怕成这样就知道这法一定是非修不可。
说的非常好
我百分之一百全力支持
八卦版的版友也是
不过既然议员要向选民负责
不光是地方议员 立法委员也是
包含立院同意权行使 立法院正副院长选举
全部都要记名
不然别怪有人说这是民进党因为没法控制地方议员为了一己之利所修的法
哪有地方议员要向选民负责
立委不用的道理
真的是为了民主 就要全部一起修
如果只休对他不利的部分
那就别怪人民说他只为了一己私利
而且我相信修了以后对民党非常有利
理由在不到两年后
民进党就全面执政 也掌控立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