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unfu (糟糕大叔)》之铭言:
: 总觉得不直接回一篇贴法条的回文很多懒人还是看不懂
: 法条不是这样解释的....
: : 第 60 条
: : 视觉功能障碍者由合格导盲犬陪同或导盲犬专业训练人员于执行训练时带
: : 同导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营业场所、大众运输工
: : 具及其他公共设施。
: : 前项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营业场所、大众运输工具及其他公共设施之
: :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对导盲幼犬及合格导盲犬收取额外费用,
: : 且不得拒绝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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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哥说一句公道话 哥觉得这个其字指的是导盲犬
原文的“拒绝视障者带导盲犬进入用餐”根本不是重点
重点是点进去脸书看就会看到有一段话
“要我们把狗放外面”
店家可以拒绝客人消费 但不能拒绝导盲犬进入!!
店家亏在要把狗放在外面 而不是拒绝身障者消费!!
大家说览趴好!!
: : 可惜这世界不是你“觉得”怎样就是怎样,台湾是有白纸黑字法律的国家
: : 下辈子投胎去落后国家当皇帝吧BOY,这样你“觉得”怎样,就可以怎样喔 >_^
: 这法条仅只保障了盲人与导盲犬自由进出的权利
: 但并没有强制规定店家必须接待这位顾客
: 店家本来就可以,以安全考量拒绝这位顾客,这并不违法
: 台湾是有白纸黑字法律的国家,但不代表可以自由随意的解释法律条文啊..
: 我不是赞同店家的作法,但是在真实状况明朗前,需要单方面的相信只凭
: 一张图跟一个人说的话来否决一家店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