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qqmmm (善存)》之铭言:
: 错了,
: 公然侮辱虽是告诉乃论,
: 但是在警察面前公然侮辱,属于现行犯,
: 依刑事诉讼法88条,应该要逮捕到警察局。
: 要不要提告,是被害者的选择。
: 形式诉讼法第88条第1项:“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之。”
32年司法院院字第2505号解释
告诉乃论罪之现行犯,不问何人,均得依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迳行逮捕。
声请书
案据太原绥靖公署子有未克法电称。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八条规定。现行犯不问何人。
得迳行逮捕。惟对于告诉乃论罪之现行犯。是否可迳行逮捕。分甲乙两说。甲说、刑事诉
讼法第八八条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对告诉乃论之罪。并无例外规定。无告诉权之
人。对告诉乃论罪之现行犯。亦得迳行逮捕。乙说、告诉乃论罪。多与个人名誉有关。故
未经有告诉权者之告诉。即属现行犯。他人亦不得迳行逮捕。如逮捕即构成刑法上之妨害
自由罪。二说以何说为是。请示遵等情。案关法律疑义。相应函请查照迅赐解释见复。以
便饬遵。此致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