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cool996 (冷月紫米)》之铭言:
: 如果你们自诉国家暴力,告的对象也相同,社会基本事实同一,
: 本来就是同一案件。一个下令驱离或动用武力的行为,本来就是“一行为”,
: 分好几个案件是要一案数判吗?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本就有规定
: 同一案件不能重行起诉了,哪来的法院搓掉。要这样搞可以找100个、1000个
: 现场民众来自诉,有意义吗?结果都告同一对象,然后
: 每件判的都不一样?或每件判的都一样?这样有公信力有效率吗?
: 如果那么不信任国家,不敢走检方用告诉程序,那今天为何又要信任法院
: 来提自诉?说法院搓案?那就诉诸社会别来法院就好。觉得法院很黑不是吗?
刑事诉讼法第303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二、已经提起公诉或自诉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诉者。
刑事案件由被告与犯罪事实构成。
如后诉与前诉为同一被告及同一犯罪事实,
管辖法院应依法对后案予以不受理,殆无疑义。
犯罪事实之构成,大体包括行为主体(加害人)、行为客体(被害人)、
行为、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行为情状等六项;
不同行为客体即构成不同犯罪事实。
故法院若仅以"案件同一"为由,驳回第一人以外之自诉状,应无理由。
且刑法第56条:"连续数行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论。"早已删除。
是以法院驳回应受理之案件,使后诉者之诉讼权不得行使,
实已侵害被害人之诉讼权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