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自诉无门,法院岂可袒护国家暴力!

楼主: elmotze (On my way)   2014-12-30 12:48:23
※ 引述《becool996 (冷月紫米)》之铭言:
: 如果你们自诉国家暴力,告的对象也相同,社会基本事实同一,
: 本来就是同一案件。一个下令驱离或动用武力的行为,本来就是“一行为”,
: 分好几个案件是要一案数判吗?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本就有规定
: 同一案件不能重行起诉了,哪来的法院搓掉。要这样搞可以找100个、1000个
: 现场民众来自诉,有意义吗?结果都告同一对象,然后
: 每件判的都不一样?或每件判的都一样?这样有公信力有效率吗?
: 如果那么不信任国家,不敢走检方用告诉程序,那今天为何又要信任法院
: 来提自诉?说法院搓案?那就诉诸社会别来法院就好。觉得法院很黑不是吗?
 刑事诉讼法第303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二、已经提起公诉或自诉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诉者。
 刑事案件由被告与犯罪事实构成。
 如后诉与前诉为同一被告及同一犯罪事实,
 管辖法院应依法对后案予以不受理,殆无疑义。
 犯罪事实之构成,大体包括行为主体(加害人)、行为客体(被害人)、
行为、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行为情状等六项;
不同行为客体即构成不同犯罪事实。
 故法院若仅以"案件同一"为由,驳回第一人以外之自诉状,应无理由。
 且刑法第56条:"连续数行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论。"早已删除。
 是以法院驳回应受理之案件,使后诉者之诉讼权不得行使,
 实已侵害被害人之诉讼权无误。
作者: david33390 (国庭)   2014-12-30 12:49:00
good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12-30 12:51:00
侵害不同身体法益(不同人)确实是要独立论罪没错
作者: lbowlbow (沉睡的小猫)   2014-12-30 12:55:00
照台湾恐龙法院,你打伤一个人和打伤一千个人都只有一罪
作者: cystal (专业代PO)   2014-12-30 12:55:00
请唯一支持性骚扰累犯领军的大肠花学运
作者: becool996 (冷月紫米)   2014-12-30 13:36:00
去看院字第1667号解释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不然就去提告诉,再移送法院并案处理。另案自诉就是行不通。人民有诉讼权不等于人民有自诉权,这点要搞清楚,不然来修法,把自诉强制律师代理拿掉阿!为何提自诉要律师强制代理!侵害人民诉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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