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后妈不是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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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阵子因为外婆过世,所以请了丧假。递了讣闻给公司,却被公司说,因母亲字段的名字跟过世的外婆名字不同所以不能请丧假。我说,外婆是外公再娶的。结果公司却叫我要提出"扶养证明"。后来我去申请了外公的户籍誊本(全家人的都在上面),交给公司后却又被打回。只因为"无法证明我母亲与外婆的亲子关系"。后来同事提醒,叫我打电话去劳工局询问,结果一样很扯,劳工局也说我这样不能请假! 只因为我妈妈的母亲字段不是现在这位外婆的名字ˋ提出的正名没办法证明我外婆跟我妈有亲子关系。原来台湾还有这样的规定存在,原来没有改母亲栏,后来的
妈妈就不算妈妈? 或许现在说改正我妈的母亲字段改成过世外婆的名字,但重点是都这么久没有,就因为这样要改而不是让人觉得抹煞原生家庭?且又像是在丧家伤口上撒了盐巴?我活了这么大,真的是第一次听到这样的事情....最后也只能改成请事假....。
写这些,是想让大家知道,没想到台湾还有这样的一个规定存在....。活了这么大,第一次听到如此扯到不能再扯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