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amesSoong (Amari Cooper!!)
2014-12-25 19:30:49那些割阑尾的如果真的不是吱吱党工的话 就应该连这种利委一起割
1.媒体来源:
工商时报
2.完整新闻标题:
股利扣抵税减半 立院拼翻盘
3.完整新闻内文:
两税合一税改争议再起,财政健全方案恐跛脚!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周三(24日)将召开
两税合一税制公听会,民进党籍立委吴秉叡指出,明(104)年起实施的股东可扣抵税额
减半、且回溯至87年,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因此提案要求订定日出条款。财政健全方案能
否明年初上路,出现变量。
所得税两税合一制度,自民国87年开始实施,股东扣抵税额原本都是全数扣抵,今年5月
所得税法修正案经立院三读通过,总统府已经在6月公告实施,自明年度开始,股东可扣
抵税额仅能减半扣抵,让不少企业大股东哇哇叫,希望能争取订定日出条款,或要求政府
仅就104年以后缴纳之税款,予以减半扣抵,立委也接获业界陈情,财委会决定邀集产官
学界代表,召开公听会讨论。
对此,财政部长张盛和表示,新法将自明年初上路,预估可为国库增加505亿元税收,其
回馈配套包括综所税薪资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等增加2万元等减税措施,上
周均已公告,股东可扣抵税额若再走回头路,一边既已减税,新税收却无法如期进来,国
家财政如何是好?
立委吴秉叡表示,依据所得税法规定,民国87年至103年度的公司盈余,应缴纳税率17%
的营所税,公司若欲保留盈余,不分配给股东,需另行缴纳未分配盈余10%之暂缴税款,
且已缴税款在日后分配给个人股东时,得全额抵缴个人综所税。
但财政部今年修法时,将两税合一股东可扣抵税额减半,并采溯及既往立法模式,损及民
国87年至103年度依法缴税,并取得扣抵税额的个人股东的抵税利益,此违反信赖保护原
则。
立委吴秉叡等提案修法,希望订定日出条款,凡营利事业所属87年至103年度之盈余,在
民国108年12月31日前分配者,仍适用原来的税额扣抵比率,即两税合一的股东可扣抵税
额,仍能在个人综所税全额扣抵。
张盛和强调,两税合一可扣抵税额减半,若仅限104年度以后的公司盈余才适用,将产生
税收递延的结果,“税收不进来,配套的减税措施也公告了,财政健全方案等于破功”,
且税务成本将会很高。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222000029-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