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rawline (谁爱我?)》之铭言:
: 柯文哲拆公共汽车道 议员批违法
: 不过,根据“台北市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维持作业办法”第3条规定,道路施工应于施工日1
: 个月前提出“交通维持计画”,由交通局审查,核定后才可施工,紧急性抢修工程或临时
: 借用道路作业,不在此限。
: 国民党籍台北市议员王鸿薇和李彦秀批评,柯文哲上任第一天就要带头违法,未送交维计
: 画就迳行拆除忠孝西路公共汽车专用道,以后所有要申请道路施工或挖掘的单位是否皆可比照
: 办理?
来来来, 我们来看看这两个议员(王鸿薇和李彦秀)提出的法条吧.
“台北市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维持作业办法”第3条规定:
http://www.dot.taipei.gov.tw/public/Data/451911482671.pdf
于本市办理之下列工程,工程主办单位应于工程施工日一个月前,检具交通维持计画向
本府交通局申请审查,经核定后,应依核定之计画内容确实执行,始得开始工程之施工。
但紧急性抢修工程或临时借用道路作业,不在此限:
一 道路施工:
(一)使用本市快速道路、隧道、桥梁、车行陆桥、车行地下道等封闭型道路施工者。
公共汽车道非快速道路、隧道、桥梁、车行陆桥、车行地下道,故排除。
(二)使用本市宽度十五公尺以上道路施工者。
拆公共汽车道不需要使用15M以上道路宽度施工,故排除。
(三)使用本市宽度八公尺以上、未满十五公尺道路,施工达三日以上或单方向未能留
设三.五公尺以上空间供车辆通行者。
本案一晚就能拆完了,不会施工达三日同时易能留设3.5M车辆通行。
二 于道路外之基地建筑工程,其建筑工程总楼地板面积达一万平方公尺以上者。
这面积应该连一万平方公尺的零头都没,亦排除。
三 其他经本府交通局及相关单位会勘认为对道路交通顺畅及安全有重大影响之工程。
下属不会桶长官吧。
前项工程主办单位,指申请使用道路施工之工程主管机关(构)、管线事业机关(构)
或建筑工程起造人。
结论:
干, 害我认真的去看了“台北市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维持作业办法”第3条,结果发现拆公共汽车
道根本不在这法条的管制内。
有没有这两个议员都没认真看法条跟审法条的八卦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