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确定的是 性骚扰和性侵是不同级的
性侵直接会进到刑法范围 而且直接往公诉移送 通常以性侵入为介定的标准
性骚扰比较偏向性触摸
如性骚扰防治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4
之第25条所示:
“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
以下罚金。前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
仍属于告诉乃论 主要以触摸 突然的亲吻、性征触摸为主 刑期可长可短 十万能化解的罪
但性侵就不同了 直接以强制猥亵罪等刑法处理
彼此如有师生关系、上司下属关系、公务员、身心障碍、未成年、家暴等等
又更复杂
而强制猥亵、乘机猥亵、利用权势猥亵罪又有些不同
其实看起来性骚扰好像算是比较轻微的
有没有性方面的相关法律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