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c12355 (低知识分子)
2014-12-25 11:15:31其实还有更好的方法呀!
用分散时数来挡特休争议太大,
不如干脆巧立名目,建立不成文内规,(7天内一定要放假1天喔)
“为求公平平衡全体员工工作量,体谅职务代理人辛劳,凡一周或是双周内,
请特休假者,务请另择假日补班,公司将比照劳基法发给加班费。”
这样就算请特休,员工当月的上班时数也不会改变,
唯一的缺憾,就是无法避免的,必须多给一天的薪资,
毕竟特休是有薪假,实属遗憾。
不过如果精算后,利用小月时期放无薪假来平衡的话,
或许.........
算了!想那么累干嘛!
劳工又不一定敢去检举,检举又不一定抓的到。
抓到又不一定会罚款,就算罚款也罚不痛。
就算多罚几次很痛,但是还有先前凹来的省下来的人事成本,还是稳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