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确实是蛮烂的一件事,完全的侵犯了他人的人权,
不过这就有一个有趣的问题出现了,
先让我们想想法律的意义?
法律的意义究竟是惩罚人还是要教化人民?
如果法律的意义只是在于惩罚罪犯?那我们又何必给他们自新的机会?
那如果法律的意义在于教化,
那我们面对已经接受过法律制裁的人是否该给他一个机会表现新的自己?
在我的看法我们的法律把人分成可以教化和不可以教化。
所以才有所谓的终生监禁与褫夺公权力终生!
既然一个人没有被判决终生监禁或褫夺公权力终生那表示法律看他是有教化的意义。
既然如此我们又何必像打女巫这样的攻击这一个过去是性骚扰的人呢?
过去我看柯P也觉得他没什么了不起的,
但是他说了一个道理让我觉得他值得受人尊敬,
大意是好的制度才会让台湾进步,而不是一昧的空转再空转,
今天的问题就是在这里,法律就是社会运转的制度,我们如果接受法律是大家的底线,
那么为什么不能接受法律具有教化人民的意义?
那若是法律有教化的意义,
法律已经做事法律觉得适当的处分之后是否我们该把这一个人当成教化过的人一样呢?
既然受过了教化我们追杀他的意义是什么?
不只是面对陈先生如此而已,我们面对很多更生人也是如此,
其实我觉得这一个问题的重要性远胜过我们看陈先生是否能选立委,
因为他只要能缴得起钱,那法律都保障了他选立委的权力,这就是他的公民权!
如果你不支持现有的法律做下来的审判,
那是不是该多监督你投过的立法委员,
而不能让他跑红白帖就选上,
而是应该花更多的时间去监督政府妥善立法,
而是去支持立法让我们能更有效的罢免不适任的立委!
说了那么多,我们现在有一个机会可以改变,
http://ppt.cc/O0gp
一起参与联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