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关于摸胸 大家的错误观点

楼主: freeclouds (学习改变自己的心态)   2014-12-23 21:06:44
: 请正名
: 不是摸胸 别污名化摸胸
: 陈维廷是 性骚扰 累犯
不是性骚扰阿
根据性骚扰的定义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
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
、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
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有人说可能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
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
以下罚金。
前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但这条是告诉乃论之罪 如果真的双方和解 女方会直接撤回告诉
根本就不会有缓起诉的问题
所以当初公共汽车袭胸案 适用的法条是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第225条第2项的
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陈为廷并非是以意图性骚扰才偷摸胸部,而是为了满足自己色欲的行为。
检察官认为他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 只是后来有跟当事人和解 所以才给缓起诉
从报导来看 后来的夜店事件应该不到强制猥亵的程度 可能只有性骚扰的程度
所以可以说他的行为已有进步 从强制猥亵到降到性骚扰 从陌生人到校园同学
到近来约砲行为 更益证他有检讨改进 从违法性骚扰 降到 具道德争议的性邀约
表示陈为廷真的改进了 强制猥亵->性骚扰->性邀约
所以我们应该相信他的进步才是阿
作者: pss (下一步...)   2014-12-23 21:07:00
这篇看得出是反串....给3
作者: horseface (马脸)   2014-12-23 21:09:00
有道哩!!! 护廷13队快牢记
作者: applemin (犇犇犇~~~)   2014-12-23 21:09:00
有道理
作者: jayppt (绝代香蕉)   2014-12-23 21:11:00
我信了
作者: s940255880 (GSD)   2014-12-23 21:12:00
干 太神啦
作者: lin793156 (毛球最可爱)   2014-12-23 21:12:00
XDXDXDXD
作者: maracas   2014-12-23 21:15:00
下一步呢
作者: Rusifer (鲁蛇佛)   2014-12-23 21:16:00
选上立委 = 更多修干
作者: future2010 (新竹)   2014-12-23 21:16:00
最后是 性无能
作者: kikimomo (Gogoya)   2014-12-23 21:18:00
原来是强制违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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