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忠
“陈为廷于民国100年7月5日下午7时50分许,在新竹市光复路2段101号清华大学前搭乘新
竹客运大客车前往台北市,途中见邻座之代号3326HV1000(以下称A女)熟睡,竟趁A女不
及抗拒之际,以其左手抚摸A女之左胸部得逞,嗣经A女呼救并通知其母报警,司机邹O柱
旋将前揭大客车开往台北市大同区重庆北路3段320号前,将陈为廷交由员警处理......”
根据以上报导内容,足见司机邹先生及台北市警方等政府机关,绝对知道陈为廷犯案之事
。但后来陈为廷几次占据全国新闻版面,乃至三月占领立法院时,他们口中的“国家暴力
”、“党政军”......,皆无利用此事打击陈为廷。
还要再说政治迫害、司法迫害吗?该给警察及相关司法人员的公道,还是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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