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不是性器官 是哺育下一代 母爱的象征
但是一般民众却视之为淫秽 禁止女性裸露
禁止男性随意触摸女性的奶并设下刑罚
表面上是在保护女性 实则是对女性的重大歧视
男女都有奶 只是大小不同
在女权主义高涨的今天
对于将奶归于与性相关 而令摸奶成立性骚扰犯罪实在有悖于时代潮流
为廷自爆摸奶 引来众人挞伐 可见多数民智未开
台湾社会何不以此为契机
重新检讨摸奶是否真是罪大恶极 有必要以刑罚相绳??
真正的让女性从传统的礼教束缚中解放
取得与男性相等的自由 破除社会歧视 实现宪法第七条男女平等的意旨
有没有摸奶除罪化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