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员选制
根据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自2008年选出的第7届立法委员起,选制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
并立制,立法委员席次减半为113席,且任期为4年,院内议员无连任限制。
其中:
区域立法委员:73席,由单一选区直选产生(即一个选区仅选出一名立委),选举方式采
相对多数制(即得票最多者当选,无需过半)。
“原住民立法委员”:6席,由“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2个复数选区选出,仍然
采原先之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每个选区得票前三名者当选。
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34席,由单一选区两票制中的政党得票比例按最大
余额方法分配席次,政党得票率须达到5%方可获得不分区席次。各党当选名单中需有1/2
“妇女保障名额”。
原住民和妇女都有保障名额
凭什么同性恋族群没保障名额?
是不是宪法就在剥夺同性恋者权益?
试想如果一半立委席次都是同性恋
同性婚姻法案有可能推不动?
在此呼吁大家
保障同性恋权益,从立委席次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