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鲁有幸身为半个法律人(还没有职照Q_Q)
对于这次的同性婚姻平权还蛮感叹的
其实这也是小鲁的浅见,希望板上的法学专家可以让小弟增广见闻
其实,在民法中,亲属篇,只有 §972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这条有规定要"男""女"当事人,较具争议性
但现存社会,定婚真的可有可无,而这篇的重点也是后面的几条
关于解除婚约的事由及损害赔偿
而比较重要的 §980 男未满十八岁者,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这条就是重点了,这条"未"规定结婚一定得一"男"一"女"
而且小鲁特地去看了婚姻平权的法案,他们前辈对于这条法条
也是着重于男女不平等,应同为十七岁
而这代表着什么?在现行民法下,同性婚姻是没被禁止的
当有一对同性新人去户政单位登记结婚时,是可以理直气壮的
但在现实面,户政人员不懂这些,他们为了工作,绝对不可能让你们登记
在看过这次立院的"表演"后,小鲁觉得这法案因该过不了了
而之前看过同性婚姻的释宪案,虽然之后撤销
但我认为可以借由这次媒体与社会的关注,在打一次行政诉讼
毕竟,我们的法院对于舆论的关注,恩...大家都知道
也希望大家对于这法律的问题,可以更关注
最后,台湾的法律还有更大的进步空间,可能需要大家的帮忙与关心
毕竟在立法的那些人,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