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法务部对于婚姻平权法案的正式态度出来了

楼主: Zeel (我本将心照明月)   2014-12-21 21:03:33
法务部书面意见 103年12月22日
主席、各位委员、 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贵委员会就 大院尤委员美女等22人拟具《民法亲属编第九百七十二条、
第九百七十三条及第九百八十条条文修正草案》、郑委员丽君等21人拟具《民法亲属编
部分条文、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员
惠美等17人拟具《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报告,并备质询
。谨分别报告如下:
壹、关于 大院尤委员美女等22人拟具《民法亲属编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三条
及第九百八十条条文修正草案》、郑委员丽君等21人拟具《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继承
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员惠美等17人拟具
《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男女最低订婚、结婚年龄部分
一、民法规定男女最低订婚及结婚年龄,本部基于:1、应国际公约之要求;2、符合我
国国家、民族之卫生健康;3、参考国外立法例,曾于100年拟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条
及第九百八十条条文修正草案”将男女最低订、结婚年龄分别修正为17岁及18岁,并经
行政院、司法院会衔函请 大院审议。是以,本部对于尤委员及王委员提案关于男女订、
结婚年龄之修正意旨,认为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及“消除对妇女一
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第15条、第16条,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等国际公约
之要求。
二、惟 大院第7届第8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于100年10月31召开审查行政院、司法院会
衔函请审议“民法第973条及第980条条文修正草案”案会议,委员会决议不予审议,理
由大致如下:
(一)现行民法规定男性满18岁、女性满16岁之结婚年龄限制,让女性得以选择较早结婚,
非属对女性之歧视,是所称将男女结婚年龄规定一致系消除对女性之歧视,应非正确。
(二)将女性结婚年龄提高为18岁,系限制未满18岁女性结婚之权利。
(三)“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规定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19号一般
性意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规定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
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认为男女结婚年龄应为18岁,系仅供参考,仍应依各国国情不
同订定男女结婚年龄。
三、关于尤委员、郑委员及王委员所提修正男女最低订婚及结婚年龄之版本,本部肯定
委员之用心良苦、立意良善。对此议题本部亦曾于103年3月21日邀集学者、专家及民间
团体召开研商“民法第973条及第980条修正事宜”会议。综上,在禁止童婚之大原则下
,最低订(结)婚年龄究应以几岁为宜,在医学、社会学等探讨下,并无定论,应属立法
形成空间。仍请 贵委员会斟酌 大院委员前次审查之决议及相关机关、团体意见,作妥
适之决议,本部予以尊重。
贰、关于尤委员美女等22人拟具《民法亲属编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三条及第九
百八十条条文修正草案》、郑委员丽君等21人拟具《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继承编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修正同性婚姻部分
有关尤委员及郑委员提案将同性婚姻纳入民法之规范,可谓用心良苦,惟本部认为本议
题涉及我国国情及社会伦理架构,目前社会上仍存有诸多歧见与争议,实不宜贸然修正
民法,允宜加强不同立场之沟通,减少对立,彼此尊重,并逐步保障同志之权益。关于
此部分本部意见如下:
一、本次尤委员及郑委员所提之同性婚姻法案,容有不少争议,将冲击现有婚姻制度
(一)有违我国亲属人伦观念
郑委员之草案虽将民法亲属编、继承编中举凡相关条文用语之“夫妻”修正为“配偶”
、“父母”修正为“双亲”及“男女”用语删除或修正为“双方”,惟法律具有“普遍
性”,若为了保障同性伴侣之婚姻权益,迳将亲属编、继承编中“男、女、夫、妻、父
、母”等两性用语全部移除,与我国亲属人伦观念严重不合,难以为大多数人民接受。
(二)违反亲子关系之血统真实认定原则
依司法院释字第554号解释所阐述之婚姻制度,系植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维护人伦秩序、
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本草案使同性婚姻者亦适用婚生子女相关规定,惟
同性婚姻者在生理上既无生育婚生子女之可能,故本草案之规定,显然与民法血统真实
原则有违,也冲击现有婚姻制度,影响国家人口政策,既深且远。
(三)影响身分继承之顺位及其应继分
我国现行民法继承之原则,系以配偶及血亲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在现行民法未承认同
性婚姻下,倘同性恋者未有子女,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其遗产由父母均分;反之
,倘承认同性婚姻,其父母之应继分即仅各为遗产之三分之一;又倘承认同性婚姻且共
同收养子女,其父母即完全丧失继承权。
(四)须配合修正之法令甚多,影响层面甚广
现行法律中采用“夫妻”、“父母”(含“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用语,初步估计高达
109种法律,涉及条文计342条之多,相关法规命令更不胜其数,是类法规如均须配合同
性婚姻法案而修正其用语,牵连之法规甚多,影响层面广泛。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目前社会尚无共识,贸然立法恐造成社会对立
目前世界各国中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仅有16国。以法国为例,该国人民对于同性
婚姻合法化一直存有重大争议,于去年1月间爆发近几年来最大规模的示威游行运动,数
十万人走上街头,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惟该国仍执意在同年5月强行通过同性婚姻法,
造成社会动荡不安。反观我国,社会各界对于同性婚姻法制化亦存有正反不同之极端意见
,赞成与反对者立场截然对立,并且各自号召支持者走上街头,显见我国社会对此议题尚
无共识,仍有待彼此理性沟通。
由于同性婚姻法制化涉及婚姻制度、子女扶养、继承、社会保险、医疗、合法居留权、领
取退休抚卹金或年金、人工生殖等层面,亦涉及心理学、医学、宗教学、社会学等不同领
域之价值判断,均需与社会大众持续进行充分沟通,以寻求最大共识。
三、举办座谈会听取各界意见后,反对意见甚多
本部为广征各界意见,彼此沟通,以凝聚对同性伴侣制度之共识,于102年至103年间,已
针对同性伴侣之权益保障议题,举办4场次“同性伴侣法制化意见交流座谈会”,邀集学
者、专家、民间团体及相关政府机关,表达对于同性婚姻法制化,及如何立法保障同性伴
侣之法律上权益等问题之意见。
综整上开座谈会,与会者提出对于同性婚姻法制化相关疑虑之主要意见如下:
(一)保障同性伴侣权益,未必须制定专法或修正民法,宜回归针对法律保护不足之处修正
相关规定。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在世界各国间,仍存有高度争议,且涉及亲子关系,应更趋谨慎,未
达成共识前,不应仓促立法,应再蒐集相关资料,并进行讨论。
(三)从儿童与少年权益保护之角度,如在社会各界对此议题仍有高度意见冲突下,仍执意
立法,对儿童及少年之身心发展,恐有危害。
(四)同性婚姻者收养子女之妥适性,仍有相当之探讨空间,盖因子女对于环境没有选择权
,此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是否有遭受歧视及影响其性别认同之虞),值得审慎考量。再
者,有关同性婚姻者收养子女,对子女身心之影响,须长期观察,此部分应先蒐集外国研
究报告,予以参考。
(五)法国1999年通过同居伴侣法(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PACS),该法通过后第
一年有很多同性伴侣办理登记,但时至2007年,仅有3.5%之同性伴侣办理登记,其余均属
异性伴侣。台湾多数民众对于婚姻制度,仍维持传统观念,因此同性伴侣相关权益应以何
种方式保障,仍有待努力寻求最大共识。
四、相关机关应共同研商,逐步推展同性伴侣权益保障
(一)由于同性伴侣之权益保障,涉及相关机关之职掌及法令,非本部职掌所能涵盖,为尝
试沟通特定权益保障问题,本部曾于103年3月召开“现行架构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侣权益”
会议,针对同性伴侣亟需解决之权益事项,邀集相关主管机关,共同讨论在现行法律制度
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侣在赋税、医疗同意、健保等权益之方式。
其中,在医疗手术同意权部分,关于同性伴侣签署手术同意书之资格问题,依卫
生福利部说明,前行政院卫生署93年公告之“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
意指导原则”,已将同性伴侣列为得咨询同意之范围,故实务上若有医疗机构未确实落实
上开原则,请卫生福利部加强宣导;并请卫生福利部研议建立“医疗指定代理人”之法制
上可行作法。此外,亦请相关部会基于业管之专业,研议是否仍有其他可保障同性伴侣权
益之措施或作法。类此事例,各机关自得参酌作为推展保障同性伴侣权益之参考。
(二)本部尊重同性伴侣之选择,亦认为应给予同性伴侣关怀重视,权益亦应保障,惟仓促
立法更容易产生问题,现阶段没有立即制定同性婚姻法制,并不能被解释对同性伴侣之歧
视或忽略。为能逐步推动同志权益之保障,本部认为:
1、在同性伴侣法制化政策决定前,目前同性伴侣部分权益事项,依现行法律制度,已有
相关保障措施。例如现行民法规定下,同性恋者本即单独收养子女;另有关医疗同意权,
同性伴侣亦得以关系人身分为之。
2、持续透过与相关民间团体沟通,了解同性伴侣权益之需求;同性伴侣或相关团体宜再
明确提出现行制度下之具体建议,以供机关研议可行之道,并减少社会歧见,而非泛言权
益未受保障,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与意见对立。
3、同性伴侣权益之保障,涉及诸多部会之不同职掌与法令,允宜由相关部会透过各种方
式,积极寻求保障其权益之对策。
以上报告,敬请 主席及各位委员指正,谢谢。
作者: taotzu (╮(╯▽╰)╭ キタ━━)   2014-12-21 21:04:00
很好
作者: coon182 (微笑小空空♥)   2014-12-21 21:04:00
林娘堂表示欣慰
作者: silentence (小飞号:号:)   2014-12-21 21:05:00
翻译:要修法很麻烦 洗洗睡
作者: tkfc5566 (tkfc5566)   2014-12-21 21:05:00
水哦…
作者: Hsiencheng (明日)   2014-12-21 21:05:00
作者: goodlisa123 (阿恰)   2014-12-21 21:06:00
没共识个毛,民调早过半了,懒得修法想当米虫就直说
作者: david213 (低调)   2014-12-21 21:07:00
翻译精确
作者: modjo (Sammy Sammy Oi Oi )   2014-12-21 21:07:00
烂透 连脏话都懒得骂了
作者: rock123520 (甲霸呆先)   2014-12-21 21:08:00
==== 哪需要什么护家盟 行政院早就一堆护家委员了====
作者: h70575 (豆乳)   2014-12-21 21:09:00
作者: goodlisa123 (阿恰)   2014-12-21 21:09:00
law in shit
作者: roe1986630 (洛小龙)   2014-12-21 21:09:00
越这样禁止 只会逼出更激烈的手段而已 等著看吧
作者: modjo (Sammy Sammy Oi Oi )   2014-12-21 21:09:00
总结 懒得做 不想改 不想坦
作者: cbstgb (你逆)   2014-12-21 21:11:00
沉默的大多数表示:
作者: hiokchi (连筱葳)   2014-12-21 21:11:00
作者: tofu (info圖)   2014-12-21 21:12:00
医学两个字也令人气愤,暗示同性是疾病吗
作者: wellwilling (海)   2014-12-21 21:17:00
干脆废掉法务部好了,反正只是国民党养的鹰犬部门爽爽领高薪不用修法不用作事,法务部还真好干跟第三方支付法一样,垃圾政府一拖就是十年,反正就是
作者: blaz (开花大叔)   2014-12-21 21:21:00
法律不先保障又怎么普及?用良心呼吁企业主一样
作者: wellwilling (海)   2014-12-21 21:21:00
不能让这些部长和公务员累到喔
作者: wanghong (pp)   2014-12-21 21:31:00
翻译 不同意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12-21 21:34:00
good job 支持
作者: sali921 (千百年后谁还记得谁)   2014-12-21 21:44:00
爽 难得做了件对的事 同性恋本来就是"非正常"如果只会呛声要逼出更激烈手段 那跟北韩那群有啥不同
作者: ooox27 (凸凸)   2014-12-21 22:00:00
作者: likeus (Brand)   2014-12-21 22:07:00
去你的法务部 可以废了
作者: binr (掰呢)   2014-12-21 22:14:00
马的你娘堂= =
作者: kaet (ambrosia)   2014-12-21 22:14:00
法务部感觉就是在打官腔 只会说修法很麻烦 需要社会共识
作者: judgeGGININ   2014-12-21 22:18:00
goooooooood!!
作者: kaet (ambrosia)   2014-12-21 22:18:00
与其说政府反对同性婚姻 不如说政府怕事官僚见微知著 台湾今天会原地踏步也不意外了
作者: saul17 (阿尧)   2014-12-21 22:19:00
只能说法务部实在是...太保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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