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故宫的文物拿来被做成文创产品营利也是满奇怪的,
那些文物有著作权吗?...
然后像是故宫的 Open Data 规范
http://www.npm.gov.tw/opendata/datarule.html
里面写说:
(二)使用类别若属以下用途者,需依“国立故宫博物院珍贵动产衍生(文化创意)产品
管理及收费规定”向本院申请授权付费。
1. 学术研究、发表论文或非营利之出版发行学术研究成果及其他教育用途。
2. 编制依法令应由教育行政机关审定之教育类用书。
3. 出版发行书籍、报纸、杂志、期刊及其他影音出版品(包括VCD、DVD等有载体之产品)。
4. 印制广告传单、DM手册、菜单、海报及其他广告文宣。
5. 布置剧院、展演或展览场地、旅馆饭店、餐厅、商业摊位、购物商场装潢、广告看板及
其他布置者。
6. 产品之包装材设计。
7. 印制金融卡、电话卡、大众运输票卡、邮票、礼券等。
8. 小型生活用品(文具用品、明信片、时历(月历、日历)、贺卡、娱乐用品、餐具用品
等)。
9. 大型生活用品(家俱、寝具、卫浴设备、家电等)。
10.除电子书发行以外之网络广告。
感觉只是想保护那些衍生的利益能够交给故宫而已,不知道有没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