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促进修法下列民法相关法条
修法1: 与直系双关系恶化,且陈述理由合理确当,双方书面盖章签字同意
可促进修法与直系双亲终止关系,此后双方关系即无效
子女身分証后方直属血亲关系,可向户政锁重新申请清除掉
(原现阶段下,法律是无法抹终止直系一等血亲关系,父母和子女血亲关系乃天赋
此等行为法律不承认终止其血亲关系)
修法2:配偶重新开放一夫多妻制,回复到从前配偶无限制状态,但有条件开放性
一生只准一次!初次登记结婚时名下登记至多一次可写三名,女方亦同
但要有配套实施,婚前男女双方协商好需书面签字盖章
唯结婚后不可再重新申请一夫多妻制,离婚后亦同!
(原阶段下法律限制只准法律有效范围下的一夫一妻制)
修法3: 姓名之修改,应促修法开放英文名字合法化,其他语言则不适用
英文乃是国际语言,本国身分証应修法后亦可英文化其名字
且应放宽无条件限制修改自身名字,但原有修改次数上限不变
(原阶段下不论本国人民或外国移民至此,身分証只准以中文名称之申请)
近日可能会找立委谈上述修法之方案,是否可配套实施合法化
有没有这些修法民法相关法条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