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苹果日报
2.完整新闻标题:
强摘器捐争议 李茂生脸书详解道始末
3.完整新闻内文:
2014年11月27日09:16
台北市长选战爆出“强摘器捐”话题,引发各界论战。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
在脸书PO文,回溯二十年前的一位医师的故事。
李茂生在脸书写到,大约二十余年前,台湾开始从事器官移植的研究,
当时某位医师向总统提议,希望能够立法促成将脑死视为死亡的法制,
好让脑部受到第一次创伤的病患,在脑死的条件下,能够被视为尸体,
而将其(借心肺机的作用)仍然活动的心肺等器官摘出利用。
脑部遭到第一次创伤而停止活动的人,大概就只有车祸事故的人或人工制造出来
的人两种。后者就是死刑犯。当年为了制造脑死者,我国还改了死刑执行规则,
由打烂心脏的死刑执行方法,改成打烂脑干的执行方式。
问题很多(例如为何不是世界流行的全脑死,而是采用英国的脑干死),
但这不是这里的重点。
除了脑死以外,其他认定死亡的标准就是三症候说,亦即必须脑死、心脏停止跳动以及
肺部停止活动,等三个器官都死掉的时候,才算是死亡。这对器官移植而言,
真的是太晚了。
李茂生说,利用脑死判定就可获得新鲜其他内脏,但当创伤非脑部而是其他器官,
如心脏时,就还是要等到脑部及肺部停止活动,才进行死体移植。
李茂生表示,症结点就在于“抢时机”,在“脑部、心脏、肺部”中,
只有一个器官停止作用就摘取内脏,就是活体移植,
李茂生:“抢时机的心跳停止器捐,在法律上而言,就是杀人。”
李茂生写道,医界把这些人当废物利用的资源时,法律却认为没有“人”是废物,
“现在你们知道为什么医界人士那么讨厌法律人的理由了吧。”
此文引发许多人留言,李茂生一一回文,其中一留言问到如果病人的生存只是以
机械维持的虚假现象的话,(亦即无机械维持则病人会很快的引发多重器官衰竭并
死亡),这样子我们还可以认定病人是存活的吗?若一个如同上述情形的病人,
经家属同意主动撤除维生装置并加装ECMO与使用药物确保器官可以移植,
等到病人进入器官衰竭状态(亦即已不可逆转死亡的情况下)便摘除待移植器官,
这样子还会有老师所描述的法律问题吗?
李茂生回答,如果有脑死(其实我国的规定已经是并非全脑死,只要脑干死亡就算
是脑死),就可以摘出器官,不然就要等到三症候。法律上,衰竭不是停止活动。
因为脑部无法移植,所以脑死与器官摘出几乎是画上等号。亦即脑死后,
可以利用机器维持住有移植价值的其他器官的新鲜度。(即时新闻中心/综合报导)
以下是李茂生脸书全文:
大约二十余年前,台湾开始从事器官移植的研究,当时某位医师向总统提议,
希望能够立法促成将脑死视为死亡的法制,好让脑部受到第一次创伤的病患,
在脑死的条件下,能够被视为尸体,而将其(借心肺机的作用)仍然活动的心肺等
器官摘出利用。脑部遭到第一次创伤而停止活动的人,大概就只有车祸事故的人或
人工制造出来的人两种。后者就是死刑犯。当年为了制造脑死者,我国还改了死刑
执行规则,由打烂心脏的死刑执行方法,改成打烂脑干的执行方式。
问题很多(例如为何不是世界流行的全脑死,而是采用英国的脑干死),
但这不是这里的重点。
除了脑死以外,其他认定死亡的标准就是三症候说,亦即必须脑死、心脏停止跳动以及
肺部停止活动,等三个器官都死掉的时候,才算是死亡。这对器官移植而言,
真的是太晚了。
问题就是发生在这里。当脑部受到第一次创伤时,利用脑死判定,就可以获得新鲜的
其他内脏,根本就不需要去做所谓的心脏停止器捐的实验。当第一次的创伤不是脑部,
而是其他器官,例如心脏的时候,虽然可以利用叶克膜等取代心脏的作用,
但是心脏死不是死亡,所以仍旧要等到脑部以及肺部也停止活动的时候,
才可以算是死亡。此际,才可以进行死体移植。并不是指心脏停止跳动,
装上叶克膜后,就可以立即进行器官摘除手术。
所以症结点在哪里就很清楚了吧。抢时机,在其他两个器官还没有完全挂点时,
就摘取内脏一事,就是活体移植。活体移植的条件可是比死体移植严格太多了。
更露骨而言,抢时机的心跳停止器捐,在法律上而言,就是杀人。执行者的善意顶多
只是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裁量要素而已。
现在你们知道为什么医界人士那么讨厌法律人的理由了吧。
医界把这些人当成废物利用的资源,而法律则是认为没有“人”是“废物”,
纵然在其后的瞬间会死亡,活着的就是人,而不是物。
连奥许维兹的穆斯林,都仍旧是人。虽然是神圣之人。
还有,人体实验必须经过IRB或REC的认可,而IRB的组织其实是很有问题的,
反倒是在台湾不太流行的区域性REC,才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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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