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开票时真的不能摄影吗?

楼主: Alanetsai (Alane)   2014-11-27 20:31:28
同场加映,自从开票摄影事件引发注目之后,立院的相关议事录节录
为了减少篇幅,有对大量文字作简化,想看原汁原味的纪录请自己按下PDF连结
如果还是觉得太长的...可以直接翻到最后一页
DAY1
立法院公报103卷57期 103年9月25日
邀请中央选举委员会代理主任委员刘义周率同所属列席报告业务概况,并备质询
http://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1/final/pdf/103/57/LCIDC01_1035701.pdf
主席 吴育升
ROUND 1 段宜康 VS 刘义周
1.
段委员宜康:开票时摄录影为何会有助长贿选暴力歪风,影响公平选举之虞?
可否就此说明一下?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这是来自实务工作者的说明。在开票时透过每张选票的态样
,是可以借此与选民做约定的。不过这应该是发生在选民人数比较少的开票所…
段委员宜康:实务上可能发生这种情形的比例有多少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我们无法做相关统计。
段委员宜康:不知道?你们所有的事情都不知道!结果你们为了一个可能发生的
弊端就这样做!
2.
段委员宜康:用脑子想一下吧!就个案来说,想正面一点是中选会愚昧至极;
想负面一点,那就是中选会预备帮助做票!你们把一个现实上、经验上几乎不可能
发生的事用来作为拒绝公民监督开票过程的理由!你用你的猜测剥夺了公民参与
公平选举的机会。
理由很简单,你们怕公民监票,这就是结论!如果不愿意接受这结论,请你们回去
好好认真地重新讨论,中选会到底要不要维护公信力!或者你们甘愿让我、让其他人
指着你们鼻子说,你们预备帮助做票!谢谢!
ROUND 2 邱议莹 VS 刘义周&法政处处长赖锦珖
1.
邱委员议莹:你是否觉得自己被干扰?你知道现在有多少台摄影机对着你吗?
如果你很习惯这样的场合,也不觉得被干扰,那么为什么会觉得开票所中拿着
摄影机记录开票状况是一种干扰?
2.
邱委员议莹:哪一条法令规定不可以录影作为监票的动作?
赖处长锦珖:根据公职人员选罢法第六十五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在投开票所里
不得有任何不正当行为
邱委员议莹:监票摄影叫做“不正当行为”?
赖处长锦珖:因为现在我们有自己的监察机制,其他的民间团体没有这个权责
就来做这件事,很容易引发…
3.
赖处长锦珖:在开票所一直做侦查式的摄影有争议
邱委员议莹:我没有要侦查或蒐证,我只是要记录和了解。你觉得现在摄影机
对着你就是在侦查或蒐证吗?
ROUND 3 周倪安 VS 刘义周
1.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建议在各个投开票所装设录影机一事,我们有听过,
我们当时的回应是,投开票所的场地并不是我们的,装设录影机的费用也很高。
ROUND4 陈其迈 VS 刘义周&法政处处长赖锦珖
1.
陈委员其迈:101 年 3 月 19 日的内政委员会,当时中选会主委张博雅说,
(投开票到底要不要录音录影的事),假如预算许可,朝野又有共识,
中选会就没有问题,甚至愿意用公家的预算来录音录影,包括投票和开票在内。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您刚才提的那个例子,我以前确实没有注意到,如果
我们争取到国家预算的支持,我个人觉得在开票的部分是可以做(由公费来做
录影存证的工作)
2.
陈委员其迈:投票摄影算是不正当行为吗?
赖处长锦珖:因为选举秩序等可能会受到影响。
陈委员其迈:有关人民权利义务的限制,本来就要用法律规定,没有限制就是可以。
你要限制他就要用法律规定,这是非常清楚的法律保留原则。那民众能不能挖鼻孔?
你说法律没有准许,这是不正当行为,所以大家在开票的时候,都不能挖鼻孔?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我们在投开票所里面做这样的规定,是基于管理的…
陈委员其迈:那是你们的行政管理,怎么可以限制人民的权利义务,你们这样做,
不只是践踏国会,也是践踏人民的基本权利。
3.
陈委员其迈:开票还分什么站着、坐着,还有不能站著录影,请问什么是站着?
现在哪有人是坐着看开票的?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关于站着、坐着,是他们自己的措辞,我们只是回应说,
在里面不能摄影。
陈委员其迈:你去问所有的人,看开票时哪有,坐着看,都紧张死了,电话一直打
,问现在开了几票,大家都张大眼睛看有没有在做票。
4.
陈委员其迈:你要限制人民不能在开票过程中从事录影,这要法律保留,不能恣意
扩张解释。主委,这个要不要检讨?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我来检讨,但目前希望能够维持现在的规定。
陈委员其迈:你没有检讨,我还是会找你算帐!
ROUND 5 李俊俋 VS 刘义周
1.
李委员俊俋:投票所和开票所怎么区分?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在投票结束以后,就改成开票所。
李委员俊俋:换句话说,上午 8 点到下午 4 点是投票所,
下午 4 点以后叫做开票所,对不对?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对。
李委员俊俋:但这个条文什么时候告诉你,开票所不得带摄影机?
2.
李委员俊俋:我在 101 年 4 月提案各投开票所应该全程录影存证,但你们不处理。
去年 3 月我质询张博雅主委,他告诉我因为经费的关系可能有困难。我告诉他能否
去各县市政府、各县市警察局征调所需要的设备;他说会评估协调看看。请告诉我,
你们现在评估协调的结果如何?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以我的理解,这个部分好像没有做。
ROUND 6 姚文智 VS 刘义周
1.
姚委员文智:我希望你做到以下几件事:第一、对于公开让民众在旁观席摄影之事
,既然法律没有限制,你们应该在短期内,让大家可以自由摄影,你只要管好秩序就好
补血时间 吴育升 VS 刘义周
1.
吴委员育升:如果有法定录影的话,我们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拒绝民众的摄影或录影,
目前的情况下,如果开放给民众摄影录影,我也忧心会产生很多无谓的争议出来,
因为很多人就拿着摄影机在现场拍,用不同的角度,用阴谋化或导向扭曲的方式,
再把这个东西作为检举可能不公平选举的呈堂证供,我觉得未来这些乱象是没有
办法作很多确认,所以我认为根本之计应该在推动法定录影。
ROUND 7 尤美女 VS 刘义周
1.
尤委员美女:2012 年 4 月 9 日内政委员会召开选罢法修正案时,民进党的委员
要求法定录影,当时你们不赞成,反而提到“也许让全体公民来监督开票的过程
更具有正面的意义”。今天全民站出来了,今天监票者联盟站出来了,结果你反而
缩回去了,拿出戒严时期的解释令出来,说在民国 72 年戒严时期的规定,
民众在投票期间站在门外和开票期间站在观众席摄影,都应该予以制止。
2.
尤委员美女:今天大家一直绘声绘影,今天哪个开票所把废票唱成某某人的,
或者什么状况,你让全民去监督,透过这整个影像到电视的监督,你在害怕什么?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我们没有害怕什么,在开票所里面我们的制度已经存在,
而且是开放让所有人进来观看开票过程,这就可以发挥监督的作用,不一定要
摄影才行,如果在摄影时因为角度的不同而拍摄到不同的东西,届时引起的争执
可能会比原来的还要多一些。
尤委员美女:不同的摄影角度不会让投某人的票变成投另一个人,你们这一次提出
了一个非常可笑的理由,说是开放摄影会让人得以检验买票的成果,可是我们实施
的是不记名投票,摄影到的只是确认选举章是盖在哪一个地方,并无法证明这一张票
是某人投的,你们居然说可以用这个检验买票的结果,主委知道是用什么去检验买票
结果的吗?是用黑道,哪需要用这种方式去检验。黑道会拿着钱到最底层的邻里长家
去,告诉他说这里面有多少钱,一张票又是多少钱,拿了多少钱来就要开出多少票,
如果没有开出这么多票的话,到时候你就会如何如何,所以邻里长是到每户人家跪着
请你收下,否则到时候全家都会被黑道抓走,这才是检验买票的结果,而你居然说
公民、全民监督会被用来检验买票的结果?你有没有搞错!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我没有搞错,委员说的是一种可能性,我们说的则是选举
事务人员告知的另外一种可能性。
3.
尤委员美女: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
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宪法第二十三条也明文规定除为防止妨碍他人
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
限制之。法律只规定投票所不可以录影、摄影,没有规定开票所不得录影、摄影
,所以你们是用一个行政命令去限制人民宪法上的权利,这完全是违宪的。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谢谢委员的指教,这部分请本会法政处赖处长说明。
4.
赖处长锦珖:选罢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若在投、开票所内有其他
不正当行为,要由主任管理员制止,制止不听要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很早就制定的条文
尤委员美女:我只是坐在那里摄影、录影,这算什么不正当行为?
赖处长锦珖:原先这个 71 年做的解释,是本诸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做的...
尤委员美女:你的解释是行政命令吧!
赖处长锦珖:所谓不正当行为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当时就认为去那边摄影
为不正当行为。
尤委员美女:那指的是投票所吧!
赖处长锦珖:在投开票所都是不正当的行为。
尤委员美女:你就用一个含糊笼统的“投开票所”,那为什么在投票所投票的时候
人不能进去、开票的时候人可以进去?这不是意味着投票所和开票所应该分开吗?
赖处长锦珖:投票所内有一套监察制度,那是历年来演变出来的,有监察员和主任
监察员,现在要由没有权责的第三人来做监督,他是没有这个权责的。
尤委员美女:那是谁规定的?那是你们中选会规定的,既然你们可以那样规定为何
不可以这样改?
赖处长锦珖:当年是这样的解释。
尤委员美女:现在是民国 103 年,你们中选会现在的委员是当年戒严时期的委员
还是民国 103 年的委员?
赖处长锦珖:经过我们选举会议讨论的结果,大家还是认为这个解释应该维持。
尤委员美女:我告诉你,这个解释是违宪的
赖处长锦珖:原本就已经有一套监察制度,如果要再由其他人来做监察,可能会有
一些争议,我们认为如果要有这样的制度,就要以法律明定之。
尤委员美女:若要修法,也要由你们提出啊!连一个不是政党的监票员你们都不让他
在里面,也不敢讲话,蔡正元一个人反对,你们就像乌龟一样,这样还叫独立机关吗?
ROUND X 协商大乱斗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我们也知道这里面有些不合规定的情形,我们也一直都在改进
李委员俊俋:你们这样严重违宪!我们只要求你们废止而已。
邱委员文彦:不要用“废止”两个字,用“检讨”,给他们一些时间…
李委员俊俋:违法、违宪耶!违宪还检讨!
姚委员文智:我们做结论就好了,他们自己会去重新检讨。
主席:中选会是真正的合议制,主委无法决定。
段委员宜康:那我们今天就不要做决定,让他们回去处理。
邱委员议莹:下星期再安排一次会议
段委员宜康:我们就要求他们将这个规定删掉,如果无法做到,他们再来说嘛!
主席:(预算)解冻案部分另定期处理,散会
DAY2
103卷68期 103年10月22日
审查中央选举委员会及所属近 3 年“办理政策宣导相关广告执行情形”共 5 案
http://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1/final/pdf/103/68/LCIDC01_1036801.pdf
主席 吴育升
开场补血 吴育升 VS 刘义周
1.
吴委员育升:本席一向主张全国的投开票所应设置法定录影,并禁止民众摄影。
需要在目前全国一万五千多个投开票所,设置法定录影的设施,所需经费大约多少?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2亿元只够在全国一万五千多个投开票所各设一个摄影机。
吴委员育升:本席觉得这还是值得讨论的,希望中选会还是要朝这个方向积极地准备。
ROUND X 预算删减及冻结&主决议
1-6首长及副首长特别费,提案冻结71万
解冻条件:中选会提出开票所进行摄影可行性评估报告,向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提出
专案报告,并经同意后始得动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姚文智 邱议莹
2-1选举业务,提案冻结二分之一共7亿
解冻条件:中选会将 72 年 10 月 11 日中选一字第 8006 号、81 年 10 月 17日
中选一字第 43306 号及 98 年 8 月 21 日中选一字第 0980003823 号等三号违法
行政函释撤销后,始得动支
提案人:周倪安 姚文智
连署人:李俊俋 段宜康
2-5“选务策进”之临时人员酬金,提案减列30万
2-9“选务策进”之国外旅费,提案减列 75 万元
减列理由:针对公民监票与录影监票之态度,迳以机关函释及“法律未规定所以不予
准许”为由悍拒,明显缺乏人民权利属宪法保留事项之基本民主素养,更未见相关
改善策进之规划。因此予以减列,以期中选会未来更重视此节,莫在陈腐守旧、
敷衍了事。提案人:邱议莹
连署人:姚文智 李俊俋
3、主决议
日前中选会以法律所无之限制,禁止监票者联盟携带摄影器材以全程录影监票的
监票行动计画,其理由盖以“为维持开票所秩序,民众于开票期间站在观众席上
摄影,应予以制止”,惟维持确保选举之公平、公正、公开,应更重要于投开票所
秩序。因此,要求中选会,在尚不准人民自己携带器材进入开票所摄影监督开票过程
前,中选会应吸取监票者联盟维持公正开票过程构想,以“公办无偿委托民间办理”
方式,委托或对外招募自愿担任各开票所摄影监票志工,并随机分配至各所执行开票
摄影任务,开票完毕后并现场将监摄影片记忆卡封存备查,以确保选举公正性并厘清
人民疑虑。
提案人:李俊俋 周倪安 邱议莹 段宜康
4、主决议
有鉴于中央选举委员会日前引用中选务字第 1030024075 号文回复民众陈情表示,
不允许民众于开票所从事摄、录影行为,经查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并无相关规定
,中选会显然于法无据,且根据宪法第 22 条:“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
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为确保开票程序符合公开透明原则,爰此
中选会应于选举时开放民众于开票所从事摄、录影行为,并检讨修正相关侵犯公民
权益之函释。
提案人:陈其迈
连署人:李俊俋 邱议莹 段宜康
ROUND Y 协商大乱斗
1.
段委员宜康:今天有一个人在那边拍照,我认为你们的做法大概就是去制止,
要求他不可以拍照,对不对?但那个人如果不听,你们怎么办?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我跟委员讲实话,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一个人被处罚。
段委员宜康:如果要处罚,你们会引用哪个法条?
赖处长锦珖:第六十五条是行政刑罚的规定,2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制止不听的话……
段委员宜康:你们是因为他的什么行为制止不听?
赖处长锦珖:其他不正当行为。
段委员宜康:今天如果他是喧闹、破坏开票秩序,你们可以去制止他,但他如果不听
,请问你们会用哪一个条文来罚他?
赖处长锦珖:制止程序如果不听的话,主任管理员会同主任监察员令其退出,如果
还不退出的话,就是按照选罢法第一百一十条处罚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段委员宜康:所以他要有破坏开票秩序的行为,对不对?
赖处长锦珖:令其退出而不退出。
段委员宜康:所以他要有破坏开票秩序的行为,假设他拿着手机在那边拍摄,
都不讲话,他有破坏开票秩序吗?你们的理由总要站得住脚嘛!
赖处长锦珖:没有一个国家是从选举人里面抽出来当监察员的,大部分都是政党
及候选人推荐的,如果我们要改一个制度,改成由第三人,而非直接利害关系人
来担任监察员,那就必须另外设一套制度,但他们在执行监察职务时如果在那边
摄影,第一,容易发生争议,第二,可能会变成政争的工具,选败的人就会拿
录影带来做争执,选胜的人绝对不会说选务方面有什么问题,所以一定要法制化。
段委员宜康:你把这个东西胶着在监票,但我只有问你这个行为嘛!他在那边看
也是监票,所以他可不可以看?
庄处长国祥:其实这个问题是长年以来的规定,我们也和选务人员做过讨论,我们
顾虑的是,第一,投开票所的秩序,假如一、两个人在那边照,大家或许会觉得
对于投票秩序没什么影响,可是一旦允许之后,民众可能都会去照,可是每个
投票所的候选人可能有 40、50 位,有些人可能会使用专业的摄影机,尤其候选人
有很多对手,在竞争关系之下,每个人可能都会来录,基于拍摄的角度,他们可能
会要求选务人员必须靠左边或右边一点,或是在唱票时要求速度快一点或慢一点,
我们觉得他们的意见真的会影响开票秩序……
段委员宜康:对不起,我必须把你打断,你现在都是假设它有可能发生,其实如果
真的发生,你们可以去制止他,例如可以明定不得使用闪光灯、不可以发出声音、
不可以造成开票的干扰,你们都可以提出要求,我现在问的状况是,今天我拿着
手机站在那边静静的拍摄,也没有使用闪光灯,这样为什么不可以?
庄处长国祥:我刚才讲的是第一点,第二,贿选的部分,事实上这是有所本的,
之前陈定南担任法务部部长时,曾经修改有效票、无效票的认定图例,他认为很多
人的投票习惯会圈盖在特定的位置,可能会助长贿选,所以第 10 任总统选举的
废票才会增加到三十几万票,所以这是有所本的,我们也有这方面的顾虑。另外,
投票所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务部过去所做的解释,民众不得随意拍鉴界人员,因为
这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权问题,必须在法律有所规定或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才可
以阻却违法……
周委员倪安:这个当事人是特别的,因为他们是在执行公权力。
庄处长国祥:依照法务部的解释,地政人员去担任鉴界工作时,土地权利的当事人
双方去录影,法务部认为如果没有经过当事人也就是地政人员的同意,或是法律有
明文规定,这时候是不得阻却违法的。现在我们的工作人员很难找,如果大家必须
在这种情况下去工作,选务上可能会有这方面的顾虑,是不是请各位委员能够谅解?
主席:没关系,我们就先讨论到这里,也不做任何结论。另外,第 1-6 案也不做
处理,因为段委员在意的摄影部分,主决议提案也有提到,而且有好几个案子,
所以我们这边就不做处理。
2.
段委员宜康:以前你们规定投票的时候不能带手机、不能照相,对不对?但是你们
对开票的时候并没有特别规范,这次是因为有人要号召监票,所以你们才做了这样
的回应、处理,可是本席要请你们想像一个状况,如果真的有人在开票的时候拍照
,你们只要去制止就会发生冲突,这一点本席可以向你保证。
本席告诉你,你们这次选举就会碰到这个问题,你可以想像一下,本来都没事,
就算是大家说要去监票,其实也没有多少人有能力去做这件事,网络上一号召大家
来监票,的确有人会点选出席,但是会不会有人真的那么认真跑去监票?没有啦!
结果好啦!你们现在这样回答之后,过去就算曾经发生零星拍照的例子,其实你们
也不会管,本来是相安无事的,对不对?可是你们现在这样慎重其事的处理,结果
反而会出事。各地的选委会、投开票所,如果有哪个主任管理员比较认真,要把在
现场拍照的人赶出去或是去制止他,到时候如果民众问他们为什么不可以?凭什么
不可以?哪一条法律禁止我们拍照?这样问题就来了,现场就有可能爆发冲突。
所以其实你们应该要去发一个函,就是再重新发一个公函,指明如有破坏开票秩序
之虞者才禁止,应该要这样做才对嘛!对不对?你们这是在惹麻烦,知道吗?本席
向你保证,这样的情形一定会发生,只要有一件发生,本席就找主委算帐。你们
自己理性的想想是不是这样,你们会想到万一有人拿着摄影内容来质疑作票,但是
你们却没有想到在开票过程会产生多少冲突,你知道吗?光是要去制止他们就会
发生多少冲突,你知道吗?
3.
段委员宜康:过去并没有这样的争议,过去拍照都没有问题,也没有人拿来质疑
有人在作票,都没有!这是法律不禁止的事项,现在中选会委员开会之后突然做了
决议要禁止,到时候只要发生这样的冲突就请刘主委下台,请你在这边承诺,这个
案子我们就不再讨论。
4.
姚委员文智:你们这个机关想要当时代的逆流没关系,但是不要赖给立法院。现在
你们自己做了禁止的决定,是你们自己扩张解释,自己当土豪、山大王,真的要
禁止的话,你们做得到吗?本席告诉你,本席待会就发动,到时候我们就去照相,
看你们要怎么办?这个时代对总统的维安已经布下天罗地网了,总统还是会被书丢到。
本席不是鼓励那样的行为,但是法律没有禁止时,大家去看开票的时候也只是远远
的拍,刚刚段委员提过了,如果现场有妨碍开票之虞所以你们去制止,本席相信只要
有一定的规范,民众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只是安安静静在那里摄影,你们却找那
么多理由去禁止,你不知道有照相功能的手机是每个人生活中必备的东西吗?你们是
前清遗老吗?
5.
主席:未来对摄影和录影的相关规划,我们要求中选会在六个月内做专案报告。
6.
协商结论:
主决议第 3案不处理,第 4 案保留
冻结部分,第 2 目冻结 1 亿元
主席:简单来说,我们今天的总预算案协商结论就是只留下陈其迈委员提出的主决议
还没有处理,等下个礼拜李俊俋委员安排专案报告,讨论中选会的选举 SOP之后,
我们在当天或者另定期继续审查
(散会)
DAY3
103卷72期 103年10月27日
邀请中央选举委员会代理主任委员刘义周、内政部部长陈威仁率警政署署长王卓钧、
法务部政务次长率所属就“103 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选务工作、选举治安维护及
贿选查察办理情形”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
http://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1/final/pdf/103/72/LCIDC01_1037203.pdf
主席 李俊俋
ROUND 1 周倪安 VS 刘义周&综规处长高美莉
(质询记者摄影证部份)
ROUND 2 李俊俋 VS 刘义周
1.
李委员俊俋:“请中选会即行检讨相关函释”,当初临时提案是这样写着。针对这件
事情,中选会可曾召开过委员会?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我们有提给委员会了解……
李委员俊俋:委员会的决议是什么?是维持原案吗?中选会的决议:“反正国会
怎么说是他们家的事,中选会委员决定怎么做就怎么做”是这个意思吗?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有两个理由要向委员说明,一、录影舞弊的可能性还是在的
李委员俊俋:是有录影舞弊的可能性,可是我们也提供你们方式,就是在每一个
投票所安排公设录影器材,你可以告诉我们至少在今年没办法做到,你们打算如何
解决这个问题。
毕竟这也是立法院的决议,结果中选会的委员说“我不甩你,就是不甩你!”
是这样吗?中选会的委员大于国会议员,他们可以决定选委会任何事项吗?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我想我们没有这样决议。
李委员俊俋:针对开放摄影这个部分,中选会现在的立场还是要维持原议,所以坚持
不开放,是不是如此?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我们委员会的决议是认为,暂时不要开放。
李委员俊俋:你们中选会的决议是这样?好!那我们就预算等著看。谢谢。
ROUND 3 姚文智 VS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警政署长卓钧
1.
姚委员文智:投票所是不是开票所?四时前是投票所,四时后是开票所。是不是如此?
陈次长明堂:如果就法律的列举明文,应该是不同,但是不晓得中选会如何解释这点?
可能要请教中选会。
姚委员文智:不同就够了。
2.
姚委员文智:对于投开票所的秩序维护,总是有蒐证吧!
王署长卓钧:我们没有这个能力。有事情发生时,我们当然会全力蒐证,但是不可能
从早上 8 时一直蒐证到晚上开票结束为止,而且以前并没有这样承诺过。
姚委员文智:所以没有开过这个会,也没有做过这个安排,目前也没有如此就对了。
王署长卓钧:没有。
姚委员文智:如果投开票所发生滋扰或纠纷,大概只能调摄影机、周边的监视器……
王署长卓钧:我们有要求各警察局要几个投开票所设 1 个小组,各县市不一样,
有的分局是 1 个小组负责 8 个投开票所,如果这 8 个投开票所内发生状况,
这个小组就要赶过去,小组其中包括制服警察与刑事警察,刑事警察人员可能
就有带蒐证器材。
ROUND X 临时提案大乱斗
第一案:有鉴于72年10月11日中选一字第8006号函释、81年10月17日中选一字
第43306号函释、98年8月21日中选一字第0980003823号,对人民权利增加法律
所无限制,只要没有妨碍投开票进行,不论是谁,有无中选会记者证,站着或
坐着,都可拍摄开票情形。中选会应废止上开函释,俾利开票过程之公开、
公正,以保障公民之权益。
提案人:周倪安 陈其迈
连署人:邱议莹 姚文智 李俊俋 段宜康
第二案
依据现行有关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5条之规定,除禁止人民携带手机及摄影
器材进入投票所,以及不得于投票所以摄影器材刺探选举人圈选选举票内容外
,其原意系为保障投票秘密,避免他人窥知其投票内容。而选举结束后于开票
所进行之开票,本即公开为之,又法律并未限制人民于开票所不得携带相关
摄影器材或进行摄影,中央选举委员会以维持开票所之秩序为由,禁止民众于
开票所内进行摄影,中央选举委员会迳以函释方式增加法律所无之规定,限制
人民基本权利之行使,已有违反宪法第23条之法律保留原则,请中央选举委员
会即行检讨相关函释。
提案人:李俊俋 陈其迈
连署人:邱议莹 周倪安 姚文智 段宜康
第五案
中央选举委员会以行政函释认定民众在开票所内摄影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65条第1项第3款之“不正当行为”、“应予制止”,不服制止时主任管理员
应会同主任监察员令其退出。民众如于开票时摄影,而未为干扰秩序之行为,
投票所工作人员如强行制止并令其退出,恐反引发“作票”疑虑,导致社会更
重大之动荡不安。且该条文之处罚为刑事罚,恐有法律授权不够明确之适法性
疑虑。中央选举委员会应检讨相关函释,并订定“投票所开票所管理办法”,
未干扰秩序、无其他违法疑虑之单纯拍摄开票过程之行为,应予许可并纳入管
理,划定区域、明订应遵行之事项,以符合法律授权明确化之原则,避免争议。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陈其迈
1.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如果在现场看到有违规行为,他来摄影,我想没有人会
觉得这个行为是在破坏秩序;如果没有的情况下……
周委员倪安:他可以带摄影机进去吗?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带摄影机进去,我们并没有禁止,我们只是不希望他们摄影
周委员倪安:带着摄影机进去,但是不能拍照,不能录影?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我们是不希望这样子做。
周委员倪安:你的意思是,全国人民可以在开票的时候带著录影机、照相机进入
开票所但是不能使用?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带进去是没有问题,我们认为不宜使用。
2.
主席:假设周委员进去之后就开始拍,我是管理员,我说:“不行,你不可以拍。”
请问这个法律依据在哪里?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我们还不会讲到刑法的问题,其实在过去的选举中,我们并
没有看到这方面的争议…
周委员倪安:如果我还是要拍的话,你可以拿我怎么办?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我们就依照第六十五条来处理。
庄处长国祥:跟各位委员报告,我们也曾对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有其他
不当行为,不服制止。”讨论过多次,目前的作法,在开票所照相是可以制止的
,制止不听时,可以令其退出。这边所谓的不当行为,它是一种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如果会影响到开票秩序或侵犯到工作人员的肖像权或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应该
都是属于这里的其他不正当行为,因为中选会历次的解释和委员会的决议都决议
过开票所不得照相,选务工作人员当然会依照这个规定去制止,制止不听就可以
依照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令其退出。
周委员倪安:根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的规定,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必须
以法律定之,请你们告诉我,你们打算用哪一条规定来禁止,你们现在只是函释
,不是吗?函释的位阶是在哪里?高于法律吗?
陈次长明堂:因为中委会坚持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不正当行为”要做这样
的解释,至于这样的解释、见解是否过大,我们必须尊重委员及中选会的意见。
3.
周委员倪安:如果有公民真的带了摄影机进去,也进行拍摄,然后被你们制止,
他仍然继续拍摄,会得到什么样的处分?对于这种你们认为不正当的行为,
你们要如何处分?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过去历年的处理方式,就是现场管理人员以其智慧处理,
我们没有处罚过任何人,这样的事实,算不算答复你的问题了?
周委员倪安:口头制止啦!万一出了事情,怎么办?
主席:出事情,就是中选会负责啊!
姚委员文智:如果你们在监票员的守则上明订监票员可以拍摄,坦白讲,可以
解决你们很多压力。监票员有造册,并不是随便的人担任,主委觉得如何?
刘代理主任委员义周:我是认为可行,但这是制度上的改变,还是要再研拟。
ROUND Z 表决大战
主席:第 1 案、第 2 案及第 5 案大家还是卡在这里,本席认为有关提案的处理
,还是要有一定的程序,如果大家无法取得共识,那么这 3 案就逐案表决。
请清点人数。
(注:本日出席委员:卢嘉辰 段宜康 吴育升 郑天财 邱议莹 周倪安 纪国栋
邱文彦 李俊俋 姚文智 陈其迈 张庆忠 陈超明 等13人,但表决时只有9人)
第一案决议:不通过。(本案采举手表决,表决结果:在场出席委员9人【含主席】
,赞成者3人,反对者5人,赞成者少数,不通过。)
第二案决议:不通过。(本案采举手表决,表决结果:在场出席委员9人【含主席】
,赞成者3人,反对者5人,赞成者少数,不通过。)
第五案决议:不通过。(本案采举手表决,表决结果:在场出席委员9人【含主席】
,赞成者3人,反对者5人,赞成者少数,不通过。)
主席:第 1 案、第 2 案及第 5 案均不通过。主席对前 3 案当然都赞成,只是在
没有同票的情况下,我不能投票。
周委员倪安:主席,我有意见。我刚才有问代理主委,如果有人拿着摄影机、照相机
进去,要依什么法律惩罚?主委没有回应,表示今天虽然案子被反对了,但是我们要
告诉大家,还是可以带照相机、录影机进去开票所。
主席:周委员,我跟你说明,提案部分归提案,刚刚也已经说明非常清楚,中选会
现在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到时候处理时有争议、有混乱,中选会要负责。今天我们
也要明白表示,在场国民党委员都表示反对。以上,谢谢。
(散会)
总结:在内政委员会的上述3次会议中,开票摄影议题一再的被提出,
但大多未能获得中选会的积极答复,而第3次会议的临时提案也在表决下全数遭删除
一个议题是否能够延续,有没有人继续关切是很重要的
没有人关心,没有人提出疑问的话,制度再过200年也一样不会改
2014年选完之后,下次大选要等到2016,中间将会有长达2年的空白,
如果大家认为这个议题有关心的价值,11月29日,以及11月29日之后
希望能一同继续关心这个议题
作者: shadow5402 (shadow5402)   2014-11-27 20:35:00
推 话说,中选会现在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是可以拍吗?
作者: Su22 (装配匠)   2014-11-27 20:38:00
推,持续关注!
作者: almod ( )   2014-11-27 20:44:00
若法律无规定而中选会基于管理方便禁止摄影 那摄影者可否提出妨碍自由的告诉?
作者: indium111 (#ttyhg)   2014-11-27 20:49:00
法律没有明文记载的禁止事项是属于人民的自由
楼主: Alanetsai (Alane)   2014-11-27 20:49:00
要到妨碍自由应该很难成立...诉愿-行政诉讼一路打上去成功率较高,但是很耗时费力
作者: watchmeisyou (生活要改变了吗)   2014-11-27 21:06:00
看到国民党全数否决就很度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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