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lmotze (On my way)
2014-11-26 14:04:40不好意思来否定一下管妈的意见。
选举无效之要件(选罢法118条):
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违法,足以影响选举结果。(罢免亦同)
当选无效之要件:
1. 当选人有当选票数不实,足认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
2. 有暴力或贿选行为介入选举之情事。
3. 有第九十七条(候选人间行贿)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贿选买票)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党内选举贿选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假借捐款名义贿选)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以诈术影响投票)
第二项(扰乱投票)之行为
假如选举无效要成立,前提就是台北市选委会违法。
那选委会主委,现任台北市副市长陈永仁免不了要乌纱帽落地。
这应该是不太可能的。
打当选无效的机率会大一点。
假如票数差距不大,是有可能提当选无效并重新验票。
另外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也有很大的模糊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