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LIVE]收费员在高铁月台+旺角警民对

楼主: rote (ROTE)   2014-11-26 10:14:13
※ 引述《ilovesongyy (YY)》之铭言:
: ※ 引述《aloneme01 (加油)》之铭言:
: : 这群收费员真的日子过不下去吗............
: : 四处环岛之旅 orz
: : 我每天都在挣扎60元~80元的便当
: : ㄚ你们这样跑真的活不下去喔?????? 这些日子的车钱 应该可以吃一个月了吧= =
: : 再来 不要再闹了好吗
: : 约聘就是约聘 根本不可能为你们几个扶正
: : 此例一开 全岛大乱 政府又不是傻了
: : 更何况.......你们到底是哪来勇气要求"福利比照公务员"阿??
: : 中研院、经济部一堆干30年 月退只有2万4
: : 福利比照公务员 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
: : 做约聘做到自以为公务员了 离谱
: 因为我朋友叫我上来说明,我还是忍耐一下上来讨嘘吧!
: 收费员有三诉求:
: 一、年资补偿
: 二、劳保损失补偿
: 三、多元安置方案
: 第一第二大家的认知会有差距在于收费员到底要是用什么法?
: 劳基法or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
: 依照认定使用的办法不同,就会有推到爆与嘘到爆的差距,(但因为选举,这两样发生

: 现在带领收费员的协助者的认知就是劳基法,理由应该是劳工应一体适用劳基法!
: 而会嘘的有些人是认为应该适用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
: 也就是认为你作这个工作前,人家已经跟你说我们这是奴隶做的工作,你自己愿意签你

: 我自己是比较偏向认定为劳基法,因为我认为政府本就不应带头违法,
: 甚至现在的劳基法落实与劳基法未进详全之处政府一点作为都没有的状况让我痛心,
: 政府与财团掌握了大部分的诠释权力,跟他们斗本来就难上加难,
: 而一般劳工与社会大众对于压迫的习以为常,也是让国道收费员雪上加霜!
: 至于第三点的多元安置方案,我要提醒的是,距安置期限102/12/30已经过了将近11个
月?
: 这些人不是没有去媒合过才出来抗议,明明有直接五年月领的方案,为何他们还是希望

: 台湾人个性偏保守喜欢安定,所以如果保障只有五年,那他们绝对会希望能做久一点的

: 因为这些人蛮多年纪卡到求职机会,所以对他们来说能够做久一点的工作是优于补偿的

: 后评:
: 我是长期协助华隆自救会抗争的劳工,所以劳工在争取权利所面对的权力的压迫,
: 我非常能感同身受,劳工真的是被政府霸凌到不行阿!
: 我对于劳工争取权益的过程的理解,用一部电影‘梅兰芳’里面的十三燕来讲最适合!
: 十三燕是个伶人(戏曲演员),毕生就是想为伶人争取一点尊严和面子,
: 但最后就是为了伶人仅有的一点尊严和面子而走上死路!
: 我忘不了他死前跟梅兰芳千叮咛万嘱咐的:‘替我们伶人提升一点地位好吗?’
: 正如工运份子花费了大量的心神、时间去争取一点点的劳工权益,
: 但面对得除了政府本身对劳工权益的压迫外,最惨的还是劳工对自己地位尊严低下的默

: 参考资料:
: 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S0110014
: 公部门约聘、约雇、约用之差别说明
: https://www.ptt.cc/bbs/SW_Job/M.1346256229.A.BF3.html
什么叫你偏向认为适用劳基法
劳基法第三条就有明文规定不是你认为
明知道一年一聘无年资政府无安置义务
在自由意识下可以不签为何还要签?!
政府和收费员的契约就明白告知
居然还要牵拖 真的是人人得以唾弃鄙视
台湾不是不会进步是太多这种份子扯后腿
作者: kkb702564 (神野)   2014-11-26 10:15:00
不要激动 是 扯 不是 撤 (\/)@o@(\/)
作者: baggio1029 (亭主関白)   2014-11-26 10:17:00
一堆人搞不清楚状况看到远通就先高潮
作者: jab (Jab 滉)   2014-11-26 10:18:00
看到远通不高潮很难der
作者: youdeserveit ( 你活该)   2014-11-26 10:20:00
这不是不爽不要做的大绝吗?
作者: NoOneThere (没有人在这里)   2014-11-26 10:20:00
要照劳基法第三条, 是政府要证明为何窒碍难行无法适用
作者: scratch01 (......)   2014-11-26 10:20:00
约聘一年一聘 视为公务员
作者: NoOneThere (没有人在这里)   2014-11-26 10:21:00
这篇逻辑就是签了约就活该, 那难怪现在一堆违法雇主..
作者: winwoeld (pp)   2014-11-26 10:22:00
中肯
作者: king38538 (Dan)   2014-11-26 10:29:00
不然签约是签好玩的?都给你讲就好了呀!
作者: NoOneThere (没有人在这里)   2014-11-26 10:31:00
违法的签约的确就签好玩的呀, 不然要劳基法干麻?违法都是劳工自己犯X愿意来的, 都是they自己的错?
楼主: rote (ROTE)   2014-11-26 10:32:00
都给你讲就好了呀!台湾黑心
作者: NoOneThere (没有人在这里)   2014-11-26 10:34:00
连续雇了几十年还叫做约聘, 都给你讲就好了XD上班打卡制, 下班责任制, 都是they活该自愿签约的XDD
楼主: rote (ROTE)   2014-11-26 10:36:00
崩吱崩吱崩吱崩吱崩吱 JJ 吗? 乖
作者: poseysugar (葵)   2014-11-26 10:40:00
当初他们会签约应该有衡量过,虽然法规没办法保障他们太多,但工作内容简单,薪水稳定 ,没有加班问题没有业绩压力等等才会签下去的吧!不要说的他们很无辜被政府欺骗剥削之类的悲情牌好吗?
作者: king38538 (Dan)   2014-11-26 10:45:00
就不适用劳基法啊!上面还硬凹什么违反劳基法!
作者: NoOneThere (没有人在这里)   2014-11-26 10:51:00
劳基法第三条就说适用于一切劳雇关系了, 要排除除非证明窒碍难行, 但显然另一批人完全可行. 觉得政府随口说不适用就能算数, 大概是平常宠惯老板宠惯了..
楼主: rote (ROTE)   2014-11-26 10:56:00
再凹啊再凹啊 分明是恶意曲解制造对立
作者: king38538 (Dan)   2014-11-26 10:56:00
第三条麻烦请看完好吗!但书和第三项写假的吗?
作者: poseysugar (葵)   2014-11-26 10:57:00
97年收费员才适用劳基法
楼主: rote (ROTE)   2014-11-26 10:58:00
他看不懂也不会看啦,为反而反他才是对的
作者: king38538 (Dan)   2014-11-26 10:58:00
演员,运动员也排除在外,难道不是主管机关认定,而是工作者自己认定是否适用?
作者: zainc (念湘)   2014-11-26 10:59:00
这议题烂到反对党都不想声援~
作者: NoOneThere (没有人在这里)   2014-11-26 11:00:00
但书就是要证明窒碍难行呀, 结果同样工作另一批人可用只有部分人倒楣窒碍难行呀XD
作者: king38538 (Dan)   2014-11-26 11:02:00
若97年开始适用,也需要看是否规定可以溯及既往!远通不是没有媒介工作,还有薪资方案,是工作者觉得工作不轻松不愿意做,无法保障做到退休的工作权,一般劳工都无法保证自己能永久做到退休!
作者: NoOneThere (没有人在这里)   2014-11-26 11:10:00
97年那只是函释, 如果97年后可适用更证明之前是违法囉只是不轻松不愿意做呀XD 可见你只接受单方面说法囉
楼主: rote (ROTE)   2014-11-26 11:11:00
那一批人可以用是不会说是不是?!表达有问题吗?!快说快说
作者: NoOneThere (没有人在这里)   2014-11-26 11:13:00
你不知道除了被冠约聘头衔以外的, 全都适用劳基法吗XD
作者: king38538 (Dan)   2014-11-26 11:13:00
为何部分劳工可以接受远通的工作,而就有一些人不愿意!是不是他提供的工作都非人可以干的!
作者: NoOneThere (没有人在这里)   2014-11-26 11:15:00
这些问题人家早回答过囉, 可见你还不够关切嘛
楼主: rote (ROTE)   2014-11-26 11:16:00
你不知道你在扯东拉西转移焦点了吗?!快说是那一批人啦
作者: poseysugar (葵)   2014-11-26 11:16:00
啊啊?这样证明97年以前违法?冷静点,你知道你在说什么吗@@
作者: king38538 (Dan)   2014-11-26 11:17:00
97年后函释可以用不等于97年以前就是违法!
作者: NoOneThere (没有人在这里)   2014-11-26 11:17:00
同样的工作会在97年前符合劳基法第三条但书, 97年后就
楼主: rote (ROTE)   2014-11-26 11:17:00
请你亲自回说那一批人 不然你一定也不知道只会瞎扯卵蛋
作者: NoOneThere (没有人在这里)   2014-11-26 11:18:00
突然不符合吗? 不符合但书却宣告不适用劳基法不违法?
楼主: rote (ROTE)   2014-11-26 11:21:00
如果要台湾进步但都是这种人才 我看台湾五告BI 真的
作者: king38538 (Dan)   2014-11-26 11:24:00
为何你要把以前的认定和现在的认定混合?
作者: NoOneThere (没有人在这里)   2014-11-26 11:25:00
因为法源都是同一套劳基法呀...工作条件又没重大变化, 同个法源下政府可以随自己高兴一下说不适用一下又适用?
楼主: rote (ROTE)   2014-11-26 11:29:00
到底是那一批人啦 快点抓出来给大家闻香啦 还不说唷
作者: king38538 (Dan)   2014-11-26 11:29:00
劳基法修好几次了!以前约聘的确是最无保障的工作适用与否是机关认定的啊!以前脱衣有违反公序良俗,现在很多认定成艺术,虽是同一条法,但能说以前认定违法吗?
作者: NoOneThere (没有人在这里)   2014-11-26 11:35:00
那你就要找哪次修法改掉囉, 显然97函释跟修法无关..机关认定要照法源的好吗? 脱衣要认定成艺术你还能说是社会风俗有变迁, 阿收费员工作条件是有变迁啥??
作者: king38538 (Dan)   2014-11-26 11:36:00
函释是认定97年后可以,怎么你自己认定97年以前就可以?这不是刑法罪宜为轻好吗!可以说社会状况变迁啊!约聘保障的变迁
作者: NoOneThere (没有人在这里)   2014-11-26 11:41:00
第三条但书是写只有窒碍难行才不适用, 这是要怎样扯到社会状况变迁... 工作形态 工作条件完全都一样好吗?政府约聘的劳雇问题其实早就被骂很久了, 现在只是铨叙部劳委会, 两边互相踢皮球装死不认帐继续混水摸鱼而已
作者: drigo   2014-11-26 12:02:00
社运份子那么爱战不会去政黑战哦? 老爱在八卦板战还是怕在政黑被洗脸太难看, 所以挑八卦板战比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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