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刚刚查询的结果,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3条
第一项
立法委员于就职后因死亡、辞职、经判决当选无效确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时
,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域选出者,应自死亡之日、辞职之日或选举委员会收到法院确定判
决证明书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选投票。但
其所遗任期不足一年时,不予补选。
林佳龙 跟 魏明谷 都是101.2.1就职 任期届满是105年1.31 所以所遗任期都超过1年
今日辞职依法规定必须于104.2.25前完成补选。 所以是要补选的,在此我作更正一下
另外此次参选屏东县县长的立委潘孟安先生 截至今日都尚未有辞职立委职务的消息传出
这个是十月初 潘孟安被批评不辞立委的新闻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41003/13423906.html
反观 简太郎 已辞去政务委员一职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917/402218.htm
当然如果有人可以提出潘孟安已经请辞立委的新闻或举证 也可以提出来
本来是想魏明谷跟林佳龙选不上至少还有立委可以当,看来这下要失业了。
反而稳赢的人却不辞立委 这件事情还真诡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