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被点名了,我想就我所知解释一下。
还是要先说,这件事真的蛮复杂的,我不敢说自己全盘了解,有错误还请大家
指正。这一篇讲三大诉求,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先说在前面,远通能够取得BOT,是因为他对收费员的转置工作写得很漂亮,包
括以下的承诺:
1.工作权保障5年
2.薪资保障和收费员时期一样
3.福利适用劳基法
4.不更动工作地区
5.若另有计画或无法适应自愿离职,可领取5个月的转职补偿。
※ 引述《daidais (关键字)》之铭言:
: 这话题最近搭著选举,颇热门的
: 我就我所知道的、近期新闻露出、网络找到的整理一下
: 说在前头,先问几个问题
: 1.如果同事工作职位跟你一样,但你22K,他35K,你感想?
: 2.如果你是收银,主管要你人少时支援搬货,但你同事却说我只负责收银,你感想?
: 3.你的工作(上课)地点是否有离家超过30公里?
: 收费员的三大诉求
: 1.年资补偿:收费员分两种聘雇方式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922/474347/
: A.人事费:属于约聘人员
: B.通行费:属于临时人员
: 但这两种都在94年按照年资发给离职储金,现在收费员的"年资诉求"有一部分是说
: 当时是政府+自提各3.5%共7%,远远比不上劳退新制的基准,要补偿
: 只是此例一开,那过去其他单位领3.5%的离职储金的,是否也要抗争?
: 于95年开始缴交劳退基金6%+6%,直到97年正式纳入劳基法
: http://www.freeway.gov.tw/PDA/Publish.aspx?cnid=193&p=5741
: 因此,从97~103年共6年,依劳基法应发3个月,但政府发给7个月资遣费
年资的部分引发了很多的争议,这几天看大家的讨论,反对这项诉求的理由大
部分是:他们就是约聘雇,何来年资可言?没有错,他们的确是约聘雇,应该是依
据《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雇用,但是这样的雇用方式到底合不合
理?
之所以会有约聘雇,是因为有些工作是临时性、专案性质等非长期的工作需要
,所以才有约聘雇,我们可以从《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第2条来
看:
约雇人员之雇用以所任工作系相当分类职位公务人员第五职等以下之临时性工
作,而本机关确无适当人员可资担任者为限,其范围如左:
一、订有期限之临时性机关所需人员。
二、因办理临时新增业务,在新增员额未核定前所需人员。
三、因办理有关机关委托或委办之定期性事务所需人员。
四、因办理季节性或定期性简易工作所需人员。
但是收费员一做就是十几二十年的工作,为什么可以用约雇?
而也如大家所知,这些约雇的劳工,并不适用对劳工来说最基本的《劳动基准
法》(直到2008年,临时人员才被纳入《劳基法》),所以没有所谓的退休金、资
遣费等保障。但是究竟为什么这些“劳动者”会不适用《劳动基准基法》?这真的
是一件合理的事情吗?还是只是政府为了省钱,带头剥夺劳工的权益呢?
如果看到这里,你仍觉得“啊他们就是约雇阿,没有劳基法保障,没有退休金
,本来就是这样。”那我想我们接下来的讨论会很难进行下去,我也会尊重你的想
法。但我不忍要说,这样的想法,跟我们常听到的“依法行政,谢谢指教”似乎有
几分雷同?我们可以知道法规是怎样规定的,但我们不能把法规当成至高无上的准
则,所以法规才会随着时代变迁,是一直更迭的,不是吗?我只是想说,如果讨论
就在“啊就约雇咩”打住,那会是一件很可惜的事。
其实约聘雇人员到底要不要纳入《劳基法》,应该不是一个全新的议题了,下
面有一些参考资料,有兴趣的人可以看看:
不适劳基法 公家约聘工如弃儿(台湾立报)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0512
论政府约聘雇人员应否适用劳基法问题兼评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及所属机关聘
雇改进方案”(国政评论)
http://www.npf.org.tw/post/1/1976
争劳基法 争退休金 公务机关约聘雇3千人上街头(苦劳网)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3711
如果你愿意先接受,这些收费员是应该被纳入《劳基法》的,那我们继续下去
讨论何谓“年资”问题。
在劳退旧制的状况下,每工作1年,可以领取2个月的退休金。
若被资遣:工作年资1年,可以领取1个月的资遣费。
在劳退新制的状况下,每个月提拨薪水的6%到退休金帐户。
若被资遣:工作年资1年,可以领取0.5个月的资遣费,最高领6个月。
由于收费员既不适用劳退旧制,也不适用劳退新制,所以他们什么都没有。但
是也知道,他们大半辈子都在这里工作,退休金一定会成为问题。所以政府美其名
说要照顾他们,而在1995年设了一个“离职储金”,每个月提拨薪水的3.5%进到离
职储金帐户。(在2005年劳退新制上路后,调整到6%)
所以收费员在争取的,是他们的退休金,由于他们大多是在劳退旧制下开始工
作,我们这边就用劳退旧制来算算算看。
假设一个收费员工作15年,月薪35000。
有《劳基法》保障:
35000(月薪)*15(年资)*2(月)=1050000
没有《劳基法》保障,只有“离职储金”:
35000(月薪)*0.035(提拨率)*12(月)*15(年)=220500
这当中将近5倍的差距,就是他们所要争取的。为什么明明就是劳工,却不能
纳入《劳基法》,和劳工朋友们一样有退休金?
至于政府所发的7个月“慰助金”,是比照《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中的规
定(我们顺便看一下,为什么是用退休金来算式,而不是资遣费):
公营事业转为民营型态之日,从业人员不愿随同移转者或因前项但书约定
未随同移转者,应办理离职。其离职给与,应依劳动基准法退休金给与标
准给付,不受年龄与工作年资限制,并加发移转时薪给标准六个月薪给及
一个月预告工资;其不适用劳动基准法者,得比照适用之。
但是法规规定的“加发”,最后也没有“加发”,而只是把适用《劳基法》的
收费员的资遣费补足到7个月。
那为什么有《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而且说了不适用劳基法的人也可以比
照办理,收费员还是什么都没有?因为这个条例的细则第12条,这样写:
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及第十二条所称从业人员,指依法得适用退休、资遣规定之人员。但不包
括下列人员:
一、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之人员。
二、依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雇用之人员。
三、定期劳动契约人员。
四、借调或兼职人员。
五、其他临时人员。
这就是收费员和很多的约聘雇人员的现况,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劳工。但收
费员们从来都没有要求过要转公务员,以前不是,现在没有,以后也不会这么要求
。他们只是想被当成一般的劳工看待,如此而已。
这些被政府的错误人事政策吃掉的年资,共15483年。
: 2.劳保投保级距:
: 投保级距按工资而定,工资就劳基法定义为"是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
: 若今天接受转置者,因工作所得是22K,那应该就是投保22K
: 远通另有合约要求补足之金额,不算工作所得,且远通非雇主,故不应算入工资
这部分大家吵得好像比较少,我就只提一点,在《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规
定:
前项被资遣人员,如符合退休条件者,另按退休规定办理;依第二项办理
离职及依前项资遣者,有损失公保养老给付或劳保老年给付者,补偿其权
益损失;移转民营时留用人员,如因改投劳保致损失公保原投保年资时,
应比照补偿之;其他原有权益如受减损时,亦应予以补偿。
但如果你还是坚持:啊他们就约雇啊。那...我真的也没有办法。
: 3.多元转置
: 我想一开始跟一般HR在做招募一样,有基本门槛、依门槛与要求叙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