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有11/29投票日还要上班比赛的挂吗

楼主: pttbechia   2014-11-23 20:55:27
※ 引述《cnu2006 (Chen-Yue)》之铭言:
: 有11/29投票日还要上班跟比赛的八卦?
: 今天我在聊天的时候发现有人在投票日那天还要上班不能投票,因为下班的时候已经无法
: 投票了!??
: 所以才问问类似的八卦
我不是学法律的,法条规定我不清楚。
我也还在当鲁蛇还在待业中,所以职场上实际遇到的状况是怎样我也不知道。
我只能上网查一些资讯提供给大家,虽然不知道有没有效。
我先讲结论:
结论是,依劳基法规定就算选举当天仍然需要上班,
雇主也必须给予劳工足够的时间去投票,
并且当天要给予2倍薪资。
所以,如果有无法去投票的朋友们请跟雇主争取,
当然,实际状况是你可能会因此得罪老板,
但我必须说,这次的选举真的很重要,
任何人手上的一票都有神圣的意义,
你的一票可能会替台湾写下新的一页,
这可能是改变台湾的一次选举。
所以请排除万难,都去投票吧!
这是之前台北市劳动局发布的新闻稿:
103年11月29日(星期六)为103年度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投票日,台北市政府劳动局表示由于
该日系劳动基准法规定应放假之日,该日具投票权之劳工应放假一日,工资应由雇主照给
。雇主如在不妨碍劳工投票之前提下,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应加倍发给出勤工作时
间之工资。
劳动局进一步表示,各类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投票日,依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其施行
细则第23条规定指定为应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权且该日有工作义务之劳工应放假一日,工
资照给;原毋需出勤者,不另补假。上开所称放假“一日”,系指自午前零时至午后12时
连续24小时。由于投票权仅得于投票当日行使,其性质与一般休假日(国定假日)有别,
该放假日无得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实施。雇主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者,应加给该工作时
间之工资,且应不妨碍劳工投票。
如对于选举日仍有放假或工资给付等相关问题,欢迎迳洽咨询专线1999转7015至
7019、3325、3327、3349询问。
劳动基准法第37条:
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23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放假之纪念日如左: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纪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纪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诞辰纪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国庆日 (十月十日) 。
六、先总统 蒋公诞辰纪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国父诞辰纪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宪纪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劳动节日,系指五月一日劳动节。
本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节 (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日 (民族扫墓节前一日) 。
四、民族扫墓节 (农历清明节为准) 。
五、端午节 (农历五月五日) 。
六、中秋节 (农历八月十五日) 。
七、农历除夕。
八、台湾光复节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者。
这法条有实际的一些问题,如果选举日当天要上班,雇主依照规定须给予投票的时间,
但如果是外县市工作往返投票就要花比较长的时间,
若雇主给的时间不够该怎么办?
答案是:雇主无论如何都不能妨碍员工投票,必须给予足够的时间去投票。
但有些行业并无法受到劳基法的保障,
劳动部指定适用劳基法现况:
自民国73年起,中央主管机关分阶段指定适用劳基法之行业。目前除下列各业及工作者不
适用劳基法外,其余一切劳雇关系,均适用劳基法:
(一)不适用之各业
1.农民团体。(104年1月1日起适用)
2.国际组织及外国机构。
3.餐食摊贩业。
4.调理饮料摊贩业。
5.家事服务业。
(二)不适用之各业工作者
1.公务机构﹝技工、工友、驾驶人、临时人员、清洁队员、停车场收费员、国会助理、地
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公立各级学校及幼稚园、特殊教育事业、社会教育事业、职业训练事业等﹝技工、工友
、驾驶人、临时人员除外﹞之工作者。
3.公立医疗院所﹝技工、工友、驾驶人、临时人员除外﹞之工作者。
4.公立社会福利机构﹝技工、工友、驾驶、临时人员除外﹞之工作者。
5.公立学术研究及服务业﹝技工、工友、驾驶人、临时人员除外﹞之工作者。
6.公立艺文业﹝技工、工友、驾驶人、临时人员除外﹞之工作者。
7.私立各级学校之编制内教师、职员及编制外仅从事教学工作之教师。
8.国防事业﹝非军职人员除外﹞之工作者。
9.医疗保健服务业之医师。
10.职业运动业之教练、球员、裁判人员。
11.未分类其他组织中,国际交流基金会、教育文化基金会、社会团体、地方民意代表聘
(遴)、雇用之助理人员、依立法院通过之组织条例所设立基金会之工作者、依公寓大厦
管理条例成立并报备之大厦管理委员会,适用劳基法。除上开情形外,其余皆不适用。(
未报备之大厦管理委员会自104年1月1日起适用)
※注:
(1)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84条规定,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其有关任(派)免、薪资、奖
惩、退休、抚卹及保险(含职业灾害)等事项,应适用公务员法令之规定。
(2) 公营事业单位如系劳动基准法之适用行业,有关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提缴,除公务员兼
具劳工身分者免提缴外,其余劳工皆比照一般适用劳基法之行业,提缴积欠工资垫偿基金

(三)其他不适用者:
1.事业单位之雇主、委任经理人。
2.技术生、养成工、见习生、建教合作班之学生。
光看条文我看不太出来有些服务业,如柜姐、商店等店员是否有受到劳基法保障,
关于服务业能否正常去投票的状况明天等上班日之后我会再打电话询问。
再说一次,这次选举很重要,
不管你支持哪个候选人,都请去投下神圣的一票,
这是每个人的权利,请重视它,谢谢。
作者: amovie ( )   2014-11-23 20:56:00
全台湾先讲结论的只能有一人
作者: s902131 (黄金肾斗士)   2014-11-23 20:56:00
谁今天跟我说要去投票的 明天通通回去吃自己
作者: nomilkman (无奶人)   2014-11-23 20:57:00
妳的彼得杜拉克 瓦伦达效应咧? 都没有 开头讲啥结论?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11-23 20:57:00
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 老板:有人不同意吗(灿笑)
作者: doraelephant (人妻哆啦象)   2014-11-23 20:58:00
可以把关键字上色吗 好长
作者: suhaw (阿邪)   2014-11-23 21:12:00
服务业阿...别提了 出社会来从来没投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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