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答应放水 曹锦辉美梦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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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 apple
曹锦辉虽然在假球案中获判无罪,但不起诉书中明确表明,
曹锦辉曾答应打放水球,违反了大联盟规章第21条之A项,
曹锦辉想回美国打球的愿望,宣告终结。
卷入黑象事件后,不起诉书中明确刊载曹锦辉曾答应配合放水,
“本案虽能证明曹锦辉原本已答应蔡政宜要配合打放水球,
然该两场比赛后来均因故取消”,被中职永不录用,等同禁赛。
大联盟规章中第21条之A项中详述,“若球员曾答应放水,
或不尽力试图让球队输球,或是曾连络关系人,试图让球队输球,
违反了棒球的最高精神,必须被处以禁赛。”
曹锦辉的经纪人张嘉元表示,大联盟经过调查后,“查无放水事证”,
但中职副秘书长王惠民说:“大联盟并没有询问我们,
所以他们怎么调查的,我并不清楚。”
事证明确 中职永不录用
若大联盟球队要签下台湾球员,都必须向中职提出身分照会,
确认球员合约状态。王惠民说,“永不录用就等于开除,
若大联盟提出身分照会,我们就会据实以告,
因为他曾答应放水,所以我们永不录用。”
虽然中职的禁赛规定无法溯及大联盟,
但大联盟也曾有彼得罗斯(Pete Rose)涉嫌赌球,
遭到大联盟永久放逐,如此高道德标准下,
曾答应放水而未成功的曹锦辉,想要重返美职体系,几乎是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