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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摩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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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就是摄影机” 警抓闯红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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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举证不足
〔自由时报记者黄文锽、吴俊锋、姚岳宏/综合报导〕台南市归仁分局林姓警员对戴姓女
骑士开闯红灯罚单,戴女要求出示违规照片或影片,林员呛说“我的眼睛就是摄影机”,
仍开罚1800元,戴女不服提行政诉讼,法官认为警方没有科学仪器佐证,举证不足,判戴
女免罚。
戴姓女子表示,她103年4月11日下午,骑机车行经台南市仁德区中正路3段与长兴路87巷
口时,被林姓警员拦停,表示闯红灯被拍到。
女骑士称当时是黄灯
戴女解释,行经路口时是黄灯,询问是否能调阅监视画面确认,林员没提出违规相片或影
片,还向戴女说“我只有说我拍到了,并没有说我拍到妳闯红灯,我的眼睛就是摄影机。
”并要求在通知单签名,戴女拒绝,仍制作罚单开罚。
戴女提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分。监理单位以警员发现戴女闯红灯当场拦停开单,乃公务
员基于职务权力所做的行政行为,若一切行政行为都需预留证据,国家行政恐窒碍难行。
但法官认为,行政机关欲处罚人民,须证明有违法事实,全案在没有科学仪器辅助下,实
在无法排除视觉误认、误判可能,很难直接采信员警说法,判罚单取消,戴女免罚。
归仁分局指出,之前有员警勤务中看到机车闯红灯,因无法即时蒐证而未举发,却遭目击
民众投诉不作为。
未来执法加强蒐证
林姓警员是在巡逻时发现戴女违规,立刻加以拦查,并非定点取缔,当然没能即时摄录,
虽然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中,没规定当场拦查,须辅助录影、照相,未来仍会请同仁执
法时加强蒐证。
警政署交通组长方仰宁昨说,尊重法官判决,但强调这并非统一判例,他说交通违规常是
“一瞬间的事”,目前民意不支持路口监视设备作为佐证,当然有科学仪器最好,但也支
持警方可以“证人目击”方式举发交通违规,但警员须谨慎查证,不要错误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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