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向军方讨地 请举证“已反攻大陆”

楼主: rhino0314 (鬼岛梦想家)   2014-11-19 07:52:20
其实这个东西在民法上不是少见的例子
甚至对于以“反攻大陆胜利”作为租赁契约期限还有判例
首先要简单说明两个民法上概念
就是大一民法总则会学到的“条件”与“期限”
二者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确定不确定事实”之成否
决定其法律行为效力之一种法律行为附款
将来客观上确定会发生的事实是“期限”,反之为“条件”
因此在过去的时代,法院见解当然认为反攻大陆必定发生,因此解释为期限
例如:
房屋租赁契约,其期限约定以反攻大陆胜利时为止,系定有不确定期限之租赁契约,即以
反攻大陆胜利为其租赁期限届满之时,仍应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项之限制。(最高
法院62年台上字1618号判例)
但是此一判例已经被最高法院九十年度第三次民事庭会议决议废止
在去除“反攻必胜”的政治意识形态之后,“反攻大陆必胜”毋宁是一个“条件”
假如新闻中军方是与庙方约定反攻大陆胜利后返还该地
那么就是以“反攻大陆”作为租赁契约之解除条件
又约定反攻大陆后赠送营舍,便是以“反攻大陆”作为赠与契约之停止条件
而政府自李登辉总统时代废止动员戡乱、颁布国统纲领以来即已宣布放弃武力反攻大陆
乍看之下是条件无法成就,但本件是与军方所订定之契约,本于行政一体
国家当时宣示放弃武力反攻大陆,而使契约约定之条件无法成就
应该可以考虑是否有民法第101条第1项之适用
民法第101条
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其条件之成就者,视
为条件已成就。
如果认为国家是以“不正当之行为阻止条件成就”
那么以上解除条件与停止条件就已分别成就
庙方可以讨回土地并要求移转营舍所有权
不过政府宣示放弃反攻大陆究竟算不算“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之行为
似乎还有探讨的余地
作者: mercury1011 (秋叶)   2014-11-19 07:55:00
这题如果在国考试卷考出来应该可以得24分
作者: jessicali (dr house真的太好看)   2014-11-19 08:09:00
情事变更原则?
作者: vyjssm (散人)   2014-11-19 08:17:00
国军共军都是中国军国军夏瀛洲奖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