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千呼万唤 食安法过关 政院版全军覆没

楼主: skn60694 (入声)   2014-11-18 21:45:13
1.媒体来源:
自立晚报
2.完整新闻标题:
千呼万唤 食安法过关 政院版全军覆没
3.完整新闻内文:
【记者萧文彦/陈金宝 台北综合报导】立法院食安修法终于在历经卫环委员会5天审查,
王金平院长主持协商9次后于18日下午完成,此次版本多达19个,不仅协商次数创新高,
而且协商过程中气氛最和谐,为求食安法制完备,朝野费尽心力。
民进党团柯总召18日表示,此次食安法修法,行政院提案几乎没有一条获得采纳,等于是
全军覆没,对于行政院执意想以法人除罪化来解决一事不二罚的问题,朝野党团立委均认
为修法已将不法利益列入没收、没入或追缴范围, 已无法人除罪化之必要,亦无一事不
二罚之疑虑。
首先,有关法人除罪化未获共识,对于黑心厂商仍得科以刑事罚金;其次,黑心业者的不
法利得政院版第44条完全未处理,最终仰赖民进党版本处理不法利得之追缴;再者,政院
版独立刑事没收制度(法人没主刑仍予以没收)在法人维持刑事罚金刑的前提下,此次修法
未获采纳,最终通过民进党版本所支持之第三人刑事没收制度;最后,饱受司法院批评、
造成厂商受罚机会不平等的大统条款(政院版§59-1,有罪判决定谳后经除罪化仍继续执
行刑罚之规定),法务部于协商会议中亦主动放弃。
综上所述,行政院版条文均无法获得国会多数共识,也做不到“罚得快、罚得到、罚得重
”。
最重要的是,政院版此次并未处理食品业者与消费者间的有关民事诉讼的不对等问题,诸
如:部分严重不法行为之举证责任重新分配等,均有赖民进党坚持入法才予以补足。
通过条文重点:
1.食品业者设实验室:强制规定上市、上柜及经卫福部公告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仿
照义美公司设置实验室,从事自主监测检验食品。(§7)
2.电子发票:中央主管机关为确保食品追溯或追踪系统之正确性,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阶
段公告使用电子发票。(§9)若电子发票开立不实致影响食品追溯或追踪之查核,处3万元
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47)未开立电子发票致无法为食品之追溯或追踪,处3万元以上
300万元以下罚锾。(§48)
3.分厂分照: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工厂应单独设立之,不得于同一厂址及厂房同
时从事非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但排除药厂。现有工厂应于6个月内公告、1年内完成
。(§10)若违反分厂分照,命其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48)
4.食安会报法制化:卫福部同意将食安会报法制化,决议事项政院要每季管考,成果须送
立院备查。(§2-1)
5.对遭检出辐射食品卫福部应予道德劝说退关、修标准(§15之附带决议)
6.复方食品添加物应检附原产国之产品成份报告及输出国之官方证明供官方查核,但香料
不在此限(§35)
7.食品警察:警政署反对单独设立食品警察,但将“警察机关应派员协助食安主管机关”
明文入法。(§42-1)
8.危险犯:新增第49条第二项“有第四十四条至前条行为,情节重大且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之虞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下罚金。”(§49)
9.举证责任分配:行政院消保处坦承历次消费诉讼皆因举证责任败诉,最后终同意针对第
49条第一项已经入罪化之较严重之不法行为,参照民法第191条之1将有关“因果关系排除
”及“无过失”之举证责任分配改由业者负担,纳入食安法之特别刑法。(§56)
10.对吹哨子劳工补助律师及诉讼费、受消保团体委任之律师得请求律师费(§56、56-1)
11.一事不两罚&追讨不法利得:删除现行第44条第2项超额罚锾之规定,将不法利得剥夺
之处理改列第49条之2。严格区分“行政罚锾”与“不法利得之没入或追缴”二者,藉以
厘清后者非属处罚之概念,避免大统案18.5亿元兼包括二者之缪误,亦同时避免“小刑事
罚金”依行政罚法第26条第一项吸收“大行政罚锾”之窘境,亦即,刑事罚金仅吸收行政
罚锾,不吸收不法利之没入或追缴。(§44、§49-2)
12.罚金(法人罚金刑维持)与罚锾上限均提高(§44、§49)
13.第三人没收:犯罪行为人以外之第三人(无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均为犯罪
不法所得没收之对象,并增订第三人之听审权及陈述权,另增订检察官及第三人之程序救
济权(对没收裁定提起抗告)。(§49-1)
14.无论犯罪所得没收或行政不法所得之没入或追缴,均增订授权条款,前者授权行政院(
法务部)制定推估计价办法(行政命令)供检察官起诉使用;后者授权行政院(卫福部)制定
推估计价办法(行政命令)供主管机关没入、追缴、追征、抵偿使用。(§49-1、
49-2)2014/11/18
立院三读 黑心食品商最高罚20亿
【本报综合报导】立法院院会18日三读修正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明定食品
业者违法添加、搀伪、假冒致人与死者,最高可罚新台币20亿元,且剥夺不法利得,不受
刑事罚限制。
国民党立院党团在三读后举行记者会指出,只要民进党不杯葛,台湾就可以向前走。党团
认为食管法是一项典范。
日前大统长基食品厂股份有限公司混油案中,法院判决罚金,导致较高额度行政罚锾遭撤
销,为避免事件重演,法务部主张删除法人罚金刑、司法院反对,食安修法协商一再卡关

经9次朝野协商达共识,大幅提高罚锾额度,且全面提高刑度与罚金,区分剥夺不法利得
与行政罚锾。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不肖业者添加有毒、有害人体物质、搀伪或假冒、使用未经许可
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有毒者,从现行处6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锾,改为6万
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且增订条文没入或追缴业者不法所得财产或其他利益,主管机关
有相当理由认为处分人移转财物给第三人者,得没入或追缴第三人利益。
刑责部分,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将食品添加有毒物质、搀伪、未许可添加物、有毒食品容器
等犯罪行为人,从现行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800万以下罚金改为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并科8000万以下罚金,情节轻微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80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重大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之虞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8000万元以下罚金;若
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若致人于死,
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2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5000万元以下罚金。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保留法人罚金刑,明定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雇人
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涉搀伪、假冒等罪,除处罚行为人,对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
项10倍以下罚金,意即若致人于死者,最高可处20亿元罚金。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增订,科罚金时,应审酌中华民国刑法规定,审酌犯罪行为人资力及
犯罪所得利益,如所得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时,得于所得利益范围内酌量加重。
修法后,未来不肖厂商违法添加、搀伪假冒可处行政罚锾最高2亿元,犯罪行为人将依犯
罪情节被处有期徒刑,且并科最高2亿元罚金,法人则可科最高20亿元罚金,且法院裁处
罚金时可在厂商不法利得范围内加重罚金,黑心厂商的不法利得也会被没收、没入或追缴

不法利得部分,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除应发还被害人,
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应追征其价额或以其财产
抵偿,但善意第三人以相当对价取得者,不在此限。2014/11/18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tinyurl.com/p5lqxrz
5.备注:
作者: covari (鱼昆)   2014-11-18 21:46:00
马江又要崩溃了
作者: psplay (乱世中一个小小书僮)   2014-11-18 21:46:00
坡脚马 下一个
作者: n01377 (夜月)   2014-11-18 21:49:00
DPP干得好
作者: IEhacker (《ID暱称》)   2014-11-18 21:51:00
19个版本 扣掉政院版 其余18个蓝绿党团立委都有吧?
作者: horsetail ((  ̄ c ̄)y▂ξ)   2014-11-18 21:57:00
一罪一罚不是很好吗 还设上限是哪招
作者: abbjesper (jesper)   2014-11-18 22:02:00
实验室对无良厂商根本没屁用,顶新跟统一也有实验室实验室唯一功能大概是避免老板吃到自己生产的黑心食品
作者: Jaroz (我已经骑虎难下了)   2014-11-18 22:11:00
对人有害 罚金最高才8000千万? 为啥要设上限阿 对顶新无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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