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手机镜面贴反射 男窥女沐浴

楼主: pippen2002 ((EJ1547))   2014-11-13 11:31:05
※ 引述《https ()()()()》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闻标题:
: 手机镜面贴反射 男窥女沐浴
: 3.完整新闻内文:
: 【吴珮如╱台北报导】
: 偷窥女邻居示意图 http://ppt.cc/z6yc
: 张男将手机伸到隔壁女邻居浴室窗户外,利机镜面萤幕保护贴的反射,偷看邻居洗澡。
: 台北市男子张乃元今年七月间,从内湖租屋处浴室窗口,持贴有镜面萤幕保护贴的iPhone
: 4s,透过镜面反射,偷窥隔壁张姓女子洗澡,张女发现后吓得报案。庭讯时,检方谕令
: 张男五万元交保,士林地检署昨依妨害秘密罪起诉张男。
: 称爱慕邻女仍被诉
: 受害的张女当时到李姓学姐家借宿,却发现浴室窗口有“亮点”,疑似手机,愤而报案。
: 张男(三十二岁)被逮后否认偷拍,称因爱慕李女,才将贴有镜面保护贴的手机当作偷窥
: 工具,打算偷看李女,但被张女识破,他事后已将保护贴撕掉。
: 检方昨依妨害秘密罪起诉张男,并没收手机。双方现已搬离租屋处,联系不上,不知其回
: 应。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ppt.cc/EA9j
Q:什么情形会构成妨害秘密罪?
A:妨害秘密指以不正方法侵犯他人隐私或泄漏因业务或公务知悉之他人秘密,
即为“妨害秘密罪”,主要包含窥视窃听窃录罪以及泄密罪,条文规定于刑法315~319条。
窥视窃听窃录罪
刑法3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 体隐私
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
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非公开是指个人日常生活中无意使他人得以共见共闻之活动或言行,最常见就是
所谓偷拍裙下风光、在家中装窃听器、偷看她人沐浴等等,私下侧录他人于电脑
即时通讯软件之不雅影像亦成立本罪。
意图营利窥视窃听窃录罪
若意图营利而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为前条第一项之行为者,即构成
刑法315-2条罪责,意图散布、播送或贩卖有315条之行为,亦同。故若故意为刑法
315条之偷拍窃录行为,且意图贩卖或散布于众,将依刑法315-2罚之,刑责将更重。
刑法315-2条
意图营利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为前条第一项之行为者,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有前条第二款之行为者,亦同。
制造、散布、播送或贩卖前二项或前条第二款窃录之内容者,依第一项之规定处断。
所以光用眼看有啥\罚则??
Ans:
对付这种色狼难道无法可管吗?当然不是!“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第一款规定:“故意窥视他人卧室、浴室、厕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隐私者,处
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也就是说,色狼最高将被罚六千元。
  至于被偷窥的被害人,可以另外向色狼请求精神赔偿,这是依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五
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不过民法要打很久官司且除非现场被其他人抓???
so...
5F!!
作者: KENT5566 (畜生肥宅)   2013-11-13 11:31:00
这样解释我就放心了
作者: twod758 (IamCatミ'_'ミ)   2014-11-13 11:32:00
hi~KENT5566你好呀~你放心的原因是不会被抓了吗? o'_'o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11-13 11:32:00
性骚扰吧
作者: KENT5566 (畜生肥宅)   2014-11-13 11:33:00
towd758早安啊 被你猜到啦
作者: bowphoenix (宝凤凰)   2014-11-13 12:07:00
所以男的就是笨 直接用肉眼看 事后完全否认就没事啦!男的亏大了 如果判同样的刑度干脆直接录影还比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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