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借宿染指友人女儿 判刑3年10月
〔记者李立法/屏东报导〕
好心借住却是引狼入室!
暂住友人家的蔡姓男子,见友人就读国中的女儿年幼可欺,竟起
色心,趁著酒意强拉少女进厕所,无视被害人月经来潮哭喊反抗
,强行侵犯,被害人父母愤而提告,检方以性侵犯行起诉,法官
却认定为猥亵,蔡男被处有期刑徒3年10个月,民事部分判赔90
万元。
性侵罪起诉 法官判猥亵罪
担任水泥工的25岁蔡姓男子,一年多前因工作关系借住朋友家,
以节省住宿开销,2个多月后,竟对时常见面打招呼的友人女儿
起色心,蔡男酒后藉著几分醉意,将少女强拉进厕所,无视被害
人为未满14岁的国中少女,而且还月事来潮,为逞私欲强行侵犯
,致使被害人身心受到难以抚平的创伤。
少女声泪俱下向父母揭发蔡男恶行,少女父母料想不到好心让友
人借住竟是引狼入室,遂报警处理,但蔡男矢口否认犯行,认为
是遭到诬陷;检方侦办后,依性侵未成年少女,恶行重大,向法
官求处10年重刑。
月事来也不放过 赔偿90万
法官检视相关证据及原、被告说词后,认为在被害人身上并未发
现蔡男的 DNA,加上被害人对性侵过程说词反复,性侵得逞的证
据力薄弱,改以猥亵罪论处,蔡男被判刑3年10个月;检方不服
提出上诉仍被驳回。
被害人家属附带请求民事损害赔偿,法官认为蔡男犯行重创少女
身心,侵害少女父母权益,处蔡男应赔偿被害人50万元以及被害
人双亲各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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