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hinbird (爆è‚å°±è¦å–æ„›è‚)
2014-11-09 11:52:37: 1.领有女子美发、男子理发、美容等乙级证照工作者
: 2.银行业雇用经理职以上人员
: 3.证券商外勤高级业务员、业务员领有证照者
: 4.广告业雇用创作人员
: 5.广告业客务企划人员
: 6.电影片映演业主管人员
: 7.海军所属各造船厂指泊工
: 8.各港务局港勤工作船舶之起重船船员
: 9.管理顾问业管理顾问
: 10.建筑师事务所个案经理人员、建筑规划设计人员
: 11.室内设计装修业个案经理人、专业规划设计人员
: 12.营造业专业规划设计人员
: 13.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业计划主办人员、工程规划设计人员
: 14.莫拉克灾后重建会公务车驾驶人员
: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152594
: 自由时报
实际上,这个条款在使用时是有但书的,
那就劳资双方要签同合,报请当地主管机申请核可后才可以用。
但大部分的设计公司,不论是广告平面、影片剪辑、建筑、室内....etc
都是采一体适用,也就是你进了这个坑,就当你无条件认同这个
‘不给加班费是常态的’潜规则。
不过实际上,这个合同通常送去报请的话,除非是主管级以上的,
有管理责任;一般的基层设计人员,是不会给核过的。
所以如果去检举公司不给加班费,对方拿这条来当挡箭牌,也是没用。
台湾的劳基法不是法条没用,其实对劳工是很照顾的,
但是在执行面上很弱,因为根本没有落实。
一个法定工时都有办法给你用各种奥步给他规避,
加班费不给薪,无薪假是共体时艰,该给诺贝尔奖。
法条订得再好,政府无能又装死,你是还能对这个法有什么期待?